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关于规范2013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南省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科学、合理使用医疗资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采取学生自愿的形式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有学生确实不愿意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需按云南省医保中心要求详细登记,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学生放弃参加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承诺书》,承诺书需由学生本人填写,并告知学生家长。
二、参保时间及缴费标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制参保,缴费标准按云南省医保中心当年缴费标准缴费,由学校统一代收代缴。
三、保险期限
(一)学生入学当年9月1日—毕业当年8月31日;
(二)休学学生复学后,须及时按学制续保,否则在原缴费期到期后,保险失效。
四、参保程序
(一)学生参保登记由各教学单位和学生工作部(处)办理;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申请参保学生名单填写《云南省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人员基础信息花名册》,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各教学单位向参保学生代收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入学校账户;
(四)学生工作部(处)将《云南省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人员基础信息花名册》导入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系统;
(五)云南省医保中心依据参保信息生成缴费清册,学生工作部(处)核对清册无误后,向省医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云南省医保中心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中心根据参保信息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七)学生工作部(处)到省医保中心领取社会保障卡,经由各教学单位发放给参保学生。
五、参保学生医疗待遇
(一)参保后办理了休学、退学的学生,在参保期限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有关规定报销。
(二)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
学年内第一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减半;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不再交纳起付费。
2.住院待遇
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6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3万元。
3.大病保险
凡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均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大病保险费。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个人自负医疗费2000元,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2000元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为90%,报销不设封顶线。纳入大病报销的个人自负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自付比例部分及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医疗费。
4.学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住院报销范围执行云南省医保中心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目录规定和服务设施标准执行,超出范围用药、治疗和服务的费用全部自理。
5.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1)医院直接结算
一是在昆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结算方式:持医保卡、住院证到学校卫生科开具转诊证明后,到医院直接结算,不需要单独报销。二是放假及实习实践期间,在已开通医保异地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的结算方式:持医保卡到医院住院,将学生姓名、医保卡卡号、医院诊断情况、就诊医院名称于一周内通过学校卫生科联系省医保中心开通异地就医权限后,在医院直接结算,不需要单独报销。
(2)到卫生科报销
当年新入学已参保但还未领取到医保卡的学生到我校校外学生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到学校卫生科报销。申请报销所需材料: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单、医院诊断证明、医保卡复印件1份、由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住院情况说明。
(3)异地住院费用报销:
寒暑假期间,我校学生在家庭所在地突发疾病,到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未开通医保异地结算)住院治疗,在住院后的一周内向其所属教学单位报告,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将学生住院情况报告学校卫生科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开学后到学校卫生科报销。申请报销所需报账材料: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单、医院诊断证明、医保卡复印件1份、由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住院情况说明、学生证家庭所在地一页复印件。
(4)承担意外伤害身故、疾病身故10000元的赔付责任,承担意外伤残按等级最高10000元的赔付和意外伤害门诊费用100元以上5000元以内90%的赔付责任。
(三)门诊(急诊)治疗待遇
1.校内普通门诊(急诊)就医费用结算
学生需持社会保障卡和学生证到校医院就诊,其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范围内80%由学校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付,个人支付20%。
2.校外普通门诊(急诊)就医费用结算
(1)实行校外门诊转诊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如果患有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的,首诊必须到校医院,如果校医院无法治疗,则由校医院开具门诊转诊证明,学生持证明到我校的校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治疗费用方可报销;
(2)学生如果处于放假、实习实践期间,不在校内,因病需要门诊治疗,须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同时打电话到学校卫生科备案,产生的治疗费用方可报销,报销无需门诊转诊证明;
(3)学生如患病需要急诊治疗的,须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同时打电话到学校卫生科备案,持急诊病历可报销治疗费用,报销无需门诊转诊证明;
(4)校外门诊(急诊)费用报销程序:学生在校外门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报销时携带社会保障卡、发票原件、病历本复印件及《云南艺术学院学生校外门诊(急诊)医保报销申请审批表》,到学生工作部(处)或学校卫生科办理报销手续。因转诊到校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学生,报销时需出具转诊证明;
(5)校外门诊(急诊)医疗费每个月统一报销一次。
3.特殊病门诊: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特殊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不参与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起付线以上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待遇一致;
(2)患特殊病的学生,由本人向校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给《特殊病就诊卡》,持有《特殊病就诊卡》的学生患者,方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病医疗待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急救除外);
2.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3.自行购买药品、挂号、出诊、救护车、中药代煎、整形、美容、洁牙、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自焚、因自身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4.未办理转诊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5.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根据相关规定,云南艺术学院基本医疗保障定点机构为:云南艺术学院校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其呈贡分院和昆明市中医医院;
(二)首诊:校医院为学生普通门诊的首诊医疗机构,学生凭社会保障卡和学生证到校医院挂号就诊;
(三)转诊:经校医院医生诊断,需要转诊治疗的学生,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证明到校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四)学生在学期内因病需转省外就医者,需提供至少两所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会诊意见,由转出医院盖章后送省医保中心审定备案,按医保规定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二个百分点。其医疗费用个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校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再由校医院到省医保中心按相关规定报销。
七、本细则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