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是法律要求,加强军事训练管理,提高军事训练质量,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军事素养和综合素质,加强国防建设和国家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军事训练管理,确保工作质量,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学生军事训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军事训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军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国防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科学施训、严格要求、规范管理。
第三条 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磨练意志与品质,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强健体魄,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 凡是取得我校学籍,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本专科学生、在专科阶段未接受军事训练的专升本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本科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研究生和已经接受军事训练的专升本学生不参加军事训练。
第五条 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军训的组织
(一)学校成立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人民武装部部长担任,组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宣传部、计财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协调军事训练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国防教育科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科室人员和各二级学院带队教师担任;
(三)军事训练成立军训团,具体负责军训技能训练课程的施训工作。军训团团长由承训部队指派人员担任,政委由军训办公室主任担任;承训部队派出的其他军训教官和各二级学院带队教师分别担任各军训营营长和教导员、各军训连连长和指导员。
第七条 军训办公室职责
(一)制订军事训练实施方案、训练任务和作息时间表;
(二)落实各二级学院参训学生名单,编排连队;
(三)联系校医院、各二级学院掌握学生身心健康情况,对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科学安排适宜的训练项目;
(四)落实各二级学院带队教师、校医院值班人员和值班车辆驾驶员,制作军训工作联系名单,确保军训工作通讯畅通;
(五)组织带队老师进行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和军训工作专项培训;
(六)做好军事训练工作日常管理;
(七)组织并定时召开军事训练工作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军训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八)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军训的后勤保障、宣传等各方面工作。
第八条 军训带队教师职责
(一)坚决服从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
(二)组织军训学生做好军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加深学生对参加军训的认识,强化学生参加军训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术要求;
(三)按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学生身心健康档案,掌握军训学生身心健康状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出现的问题,适时进行心理疏导;
(四)军事训练期间须全时在岗,全面掌握训练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指导学生正确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学生请假、销假、缺训等考勤问题;审核学生军训成绩,评选军训优秀学员;
(五)军训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离职守;
(六)参加军事训练工作联席会议;
(七)完成军训期间学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和军训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军事训练期间,尊重部队教官的管理,不干预教官军事训练工作。
第三章 军事训练管理要求
第九条 军容风纪要求
(一)军事训练期间必须按部队要求统一着军装;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卫生整洁;男生不准留长发和胡须,女生不能披头散发、不准化妆、佩戴饰物和染指甲;
(二)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军训场地内行走时必须按队列要求行进;
(三)军训场地内不得有嬉戏打闹、饮酒、打架、吸烟、打牌等现象发生;
(四)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休息时间禁止在宿舍、楼道内随意走动、接打电话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他人休息;禁止在军训场地内大声喧哗;
(五)不得将任何食物带入军训场地;
(六)军训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军训场地内的公共环境卫生。
第十条 学生军事训练要求
(一)严格遵守军事训练各项制度,遵守纪律,军容风纪严明,一切行动听指挥、服从命令,尊重教官和老师,养成主动问好的良好行为习惯;
(二)勇敢顽强、吃苦耐劳、团结互助、谦虚礼让、维护集体荣誉,认真参加军事训练,不断提高国防意识和军事素质;
(三)参加军事训练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爱护训练器材,确保人身安全,主动防止意外伤害,杜绝事故发生;
(四)军事训练期间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外出;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各项竞赛活动,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六)军事训练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学生家长、亲属到训练场地探视;
(七)禁止在军事训练过程中使用手机;
(八)不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进入军训场地,一旦遗失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内务要求
(一)军训团在军训期间组织教官进入学生宿舍指导学生内务,室内物品必须按要求摆放整齐,具体要求按照《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每次内务检查必须达到优秀及以上标准;
(二)军训期间,做到每天坚持打扫卫生和整理内务,确保宿舍环境干净、整洁;
(三)军训团组织教官不定时检查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检查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第一次由宿舍管理科通报整改,第二次由军训团批评教育,三次及以上次数者,全体宿舍成员军训成绩计为不合格,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缓训
(一)确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当年军事训练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缓训手续;
(二)缓训申请流程: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带队教师和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报学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以缓训;
(三)申请缓训学生必须在毕业前完成军事训练课程,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免训
(一)因患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其他疾病的学生,可以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免训;
(二)免训申请流程: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带队教师和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报学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以免训;
(三)免训学生军训成绩按合格计算。
第十四条 减轻训练强度
(一)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疾病的学生,可以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经本人申请,军训团批准,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二)军事训练期间,学生因患病、体质发生病变,不适宜较大强度训练时,应主动向带队教师、连队教官、校医提出就医或减轻训练强度等请求。患病学生在履行请假手续后,根据军训办公室安排,积极配合治疗,参加适宜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
第十五条 请假销假制度
(一)军事训练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事因病要请假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军训场地或者按要求休息,请假时间结束后要及时销假,并恢复训练。
(二)请假和销假流程
1.因事要请假的学生,必须先向带队教师申请,到军训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条,经带队老师、连队教官和军训办公室逐级审批获准后,可以离开军训场地;如果需要请假离开学校一天以上的,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经军训办公室审批获准并签订外出安全承诺书后方可离开学校;
2.因病请假的学生,必须先向带队教师申请,到军训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条,经带队教师、校医院、连队教官和军训办公室逐级审批获准后,可以按要求休息;因病外出治疗的,需要安排人员随同陪护,治疗结束后及时返回学校;如有家长到校将学生接到校外治疗或看护的,必须递交外出安全承诺书;
3.军训学生请假到期后,必须及时将请假条存根交到军训办公室销假,否则按缺训计入考勤。
(三)军训期间请假时间累计达到训练时间1/3者,取消此次军事训练资格,在毕业前完成补训。
第十六条 军训违纪行为
军训期间,有下列违纪行为者,根据《云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处理或处分。
(一)擅自离开训练地或离开学校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军事训练或军事理论课者;
(三)恶意作假,逃脱军事训练者;
(四)消极怠慢,不服从指挥和管理者;
(五)谩骂、威胁或暴力对抗教师和教官者;
(六)造成恶性人身安全事故者;
(七)无故迟到、早退者;
(八)请假逾期不归者;
(九)发生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者。
第四章 军训成绩与补训
第十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完成后,将举行军训结业典礼,参训学生进行汇报表演,集中展示军训成果。
第十八条 军训成绩
(一)军训结束后,军训团根据学生军训情况给予成绩鉴定,军训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优秀100分、合格80分,不合格50分;
(二)军训期间表现突出的,军训成绩可鉴定为优秀;
(三)在军训期间出现如下情况的,军训成绩鉴定为不合格;
1.在军训期间违纪受到司法机关或学校处理或处分的;
2.无故缺席训练达3次及以上次数的,3次迟到计1次缺席;
3.内务检查3次及以上次数不合格的;
4.军训教官鉴定为军事技能训练科目不合格的;
5.其他可以鉴定为军训成绩不合格的情况。
(四)军训成绩为优秀和不合格以外的其他学生鉴定为合格;
(五)被我校录取后就应征入伍的学生,不需要参加军训,军训成绩鉴定为优秀;
(六)军训结束后,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填写《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鉴定表》,鉴定表须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军训表彰
(一)军训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逐级推荐、民主评选,分别评选出军训优秀连队、优秀教官和优秀学员;
(二)优秀连队、优秀教官和优秀学员的评选比例分别是20%、30%、10%;
(三)优秀连队和优秀教官由承训部队负责评选,优秀学员由军训教官和带队教师共同评选;
(四)优秀学员按下列条件评选:
1.参训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军事训练热情高;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军事训练纪律;
3.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团结同学;
4.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讲究文明礼貌、尊重师长教官;
5.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军事训练成绩突出;
6.军事训练期间全勤。
(五)学校在军训结业典礼上对获得军训优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集中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补训
(一)军训补训是给未取得军训成绩的非应届学生提供的再次参加军事训练的机会;
(二)下列人员必须参加补训;
1.因补录未能在正常时间入学参加军训的往届学生;
2.因在军训期间违纪,军训成绩不合格的;
3.已参加过军训,但军训成绩不合格的学生;
4.因各种原因缺席军训时间达1/3以上者,被取消军训资格的学生。
(三)补训时间由学生根据每学年课程安排进行规划,但必须在毕业前完成军训补训,否则学校不予毕业;
(四)在首次参加军训时成绩被鉴定为不合格的学生,必须在其后的校园生活中认真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参加补训;
(五)凡是参加过军训成绩不合格的学生,需要参加补训的,必须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军训补训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学校人民武装部逐级审核通过的,方可参加补训;补训申请手续于每学年7月份以前办理完成;
(六)各二级学院补训学生名单于每学年暑假前放假前报学生工作部(处)国防教育科;
(七)补训产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人民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军训训练管理办法》(2012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