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三条 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考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
第四条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三章 资助年限、程序及管理
第五条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六条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管理等规定,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就读高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退回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人民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