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23-09-01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国家给予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本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要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得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原件用于审核)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生将《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交学校计财处及学生资助管理科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返还学生

(二)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三)学生《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原件原件用于审核)复印件,寄送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代为统一报送学校武装部国防教育科;

(四)学校武装部国防教育科对《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各项内容进行初审报省教育厅终审,并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求学生及时偿还助学贷款,并签订还款承诺书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役证书复印件。武装部国防教育科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武装部国防教育科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管理与监督

第十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文件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返回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我校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上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人民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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