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23-09-01点击数: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展现毕业生才华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在籍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含高职)学生。接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评选。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实际总数的10%(含10%)。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以在校期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综合表现能力为主要依据。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云南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

(二)积极参加就业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

(三)大学期间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居本班前列,本科居本班前15%

(四)至少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指省级、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由非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比赛获奖不列入评奖范围);专升本两年制学生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五年制大专学生的评选由附艺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无任何违纪行为或处分;

(六)各科成绩优良,无任何形式的补考、重修、缓考科目,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不含高职高专学生);

(七)无恶意或故意拖欠学费或其他费用的;

(八)生活简朴,无挥霍浪费行为;

(九)在校期间自主创业并积极带动其他同学创业、就业者(自主创业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取得相关证件为准);在同等条件下,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单位建功立业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均可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云南艺术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附在校期间所有成绩单及各类奖励证明;

(二)各二级学院严格根据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逐级推荐,民主评选;

(三)各班根据本班评议及推荐结果,书面推荐意见报各二级学院审核,并将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含申报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上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复审;

(四)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后,将申请人员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组织表彰。

第六条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载入本人学籍档案,同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七条 其他

(一)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二级学院应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于不符合评选程序、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学院当年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资格,收回优秀毕业生评选指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毕业生离校前如发生违纪行为,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三)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评选评选比例按照当年云南省教育厅下发的评选文件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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