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云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云财教〔2017〕180号),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
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范围之内。
第五条 25个边境县是指:
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
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
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
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德宏州:芒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
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
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市)是指:迪庆州的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代偿标准
第六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顺利取得毕业资格;
(三)毕业时或毕业后3年内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对毕业生实施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补偿金额本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学制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制规定时间计算。
第八条 对到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的方式代偿。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填报《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附工作证明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交学校计财处及学生资助管理科对《申请审核表》中学生的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学生将材料交就业创业指导科;
(二)我校就业创业指导科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每年3月30日前,我校就业创业指导科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在其《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并将推荐代偿对象名单汇总后,连同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5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高校推荐的拟代偿对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和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和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审后,最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二次定岗”推荐代偿对象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和初审不通过的学生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交由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带回并交给辖区内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往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每年9月10日前,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应对拟代偿对象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如实填写到《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用人单位将填写妥当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报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每年9月30日前,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按照《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三年服务情况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格式填写汇总表后,将3年前已通过初审的拟代偿对象并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的毕业生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有关州市报送的服务期已满3年的拟代偿对象组织终审,并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和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六)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第十条 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建立相互联系制度以及和代偿对象就业单位之间的定期联系制度。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要专门为获得代偿对象资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确保档案在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之间能够有机对接;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要主动了解毕业生工作情况和动态,将各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名单汇总审定后提供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至各州、市财政厅、教育局。各州、市财政厅、教育局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辖区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返还给获得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并督促获得代偿,还未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及时付清贷款本息,代偿资金凭学生提供还贷款的凭证等依据发放。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