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办法(修订)

作者:时间:2023-09-01点击数:

第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是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不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家庭经济原因失学,倡导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增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激励在勤工助学岗位上踏实工作、表现出色的学生,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进行评选,宁缺毋滥,确保评选质量。

第三条 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科统一部署。

第四条 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条件

(一)能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本学年内没有受到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者;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虚心学习,能服从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和用人部门的工作安排;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不因为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学习,本学年考试科目全部及格及以上者;

  (四)在校内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工作满一学年以上者;

(五)在勤工助学岗位上能依时守时、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凡事不斤斤计较、工作能力较强,较出色地完成用工部门交办的工作,并能如实登记劳动时间;

(六)严格遵守《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评选办法

(一)由用人部门按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人数的10%比例(按四舍五入计算)推选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二)勤工助学用人部门学生只有一人的,用人部门可根据其实际工作表现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推荐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候选人;

(三)被推选出的学生要认真如实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由用人部门打出用工分(60%),由个人打出自评分(10%)。将由用人部门、辅导员签字的《评审表》、一份1000字的工作总结及本学年成绩单交给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审核后,将初评名单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网站等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校领导审批;

(四)在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的所有评优工作。

第六条 对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奖励办法

(一)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给予鼓励和颁发证书,载入学生本人档案,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加2分;

(二)凡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在安排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91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办法》(2012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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