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试行)
为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系统推进研究生教育评价体系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研究生在读期间个人素质及表现的评价,测评结果是评定研究生评奖评优、毕业生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凡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必须参加年度综合素质测评;
(二)涉及学籍异动情况,在读未满一年的研究生不参加年度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条 测评时间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以每学年秋季学期至下一学年开学前为一个测评周期,原则上每年9月中旬前完成测评。
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性原则:参加综测审核人员、测评人员、测评过程、测评结果面向全体学生公开,并接受广大学生监督;
(二)方向性原则:引导研究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发展性原则:测评指标科学合理,能真实、有效、准确、系统反映研究生学习发展情况;
(四)公平性原则: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的不同,分学科分类别在二级学院内按年级组织测评,测评成绩分学科分类别在二级学院内按年级比较。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健全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的评价机制,加大对其专业发展素质和实践能力的考核力度,强化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在测评中的作用。
第六条 测评指标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重点考察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分布在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专业发展素质测评和实践成长素质测评三个板块。
(一)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是对研究生思想政治、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
(二)专业发展素质测评是对研究生学业成绩、知识创新、科研创作、展演、专业技能获奖和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美育能力的综合评价。包括研究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获得的考核成绩,以及在学术创新、科研实践活动中取得的各类奖项、项目和研究生在传承和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表现出的审美和人文素养等方面的评价;
(三)实践成长素质测评是对研究生参加学校规定的体育活动和自觉参与各项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加强社会实践劳动和校园文化(社团)活动相关赛事的情况等方面的评价。
第七条 测评成绩计算
(一)研究生一年级:总成绩=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 20%+专业发展素质测评分(学业成绩×50%+专业素质拓展×50%)× 60%+实践成长素质测评分(专业实践活动分×50%+非专业实践活动分× 50%)×20%;
(二)研究生二年级:总成绩=思想道德素质分×20%+专业发展素质测评分(学业成绩×40%+专业素质拓展×60%)×60%+实践成长素质测评分(专业实践活动分×50%+非专业实践活动分×50%)×20%。
第二章 测评程序
第八条 组织实施
(一)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二)各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研究生培养目标,根据学位点研究生展演、创作、科研、比赛、教学和实践成果情况,参照本办法进一步制定综测量化实施细则,确保依据准确、标准规范、目标统一、针对性强,各二级学院制定的综测量化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学位点综测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和科研管理科科长、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7到11人中的单数组成,组长由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
(四)各二级学院按学科专业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年级综测工作。工作小组由研究生辅导员、班主任、党支部委员、年级或班级学生干部,以及研究生代表等5到7人中的单数组成,组长由研究生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
第九条 综测工作程序
(一)认定加分、扣分证明材料
1.加分材料。参评研究生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提交个人加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为测评周期内已出版著作论文、科研成果、获奖成果、实践成果,经工作小组讨论认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在二级学院内公布,录用函不得作为加分材料。
2.扣分材料。工作小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整理参评学生在测评周期内产生的扣分材料,计算参评学生扣分情况,在二级学院内公布。
(二)个人测评。学生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工作小组公布的证明材料为依据,对测评学年个人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发展素质和实践成长素质方面的情况进行加分或扣分,填写并向工作小组提交测评表。
(三)工作小组初审。工作小组对测评表进行核查、评议、认定,认定结果报领导小组审议。
(四)复审公示。领导小组对各工作小组报送的测评结果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要认真听取学生意见或申诉,及时、慎重处理与测评相关的事宜。
(五)二级学院审议。通过公示的测评成绩,由领导小组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审议结果报学生处认定。
(六)学生处终审。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结果进行复查,通过复查的测评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要认真听取学生意见或申诉,及时、慎重处理与测评相关的事宜。通过公示的测评结果,由学生处召开处务会审议,认定为研究生年度测评成绩。
第三章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第十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 = 思政课折合分(20分)+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基础分(80分)+思想道德素质拓展加分-扣分。
第十一条 思政课折合分为满分20分,按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实际得分的20%折算;修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高年级学生,该项成绩按16分计算。
第十二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基础分满分为80分,含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纪律意识等四项内容。
思想水平(10 分) | 优 (8~10分) | 良 (6~8分) | 中 (4~6分) | 差 (0~3分) |
1.坚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学习“四史”;2.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审美观、艺术观、创作观;3.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生涯规划清晰;4.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和宗教活动在校园内的传播,不信仰宗教;5.坚持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团组织生活。 | 做到全部5条要求,评为“优”。 | 做到第1~3条,基本能够做到第4、5条,评为“良”。 | 只能做到第 1~3条,基 本做到第4条,但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上课态度不端正,或者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积极,评为“中”。 | 在思想上、行为上落实全部5条 要求有较大问题,极少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或者对第4条的情形不能做到自觉抵制,评为“差”。 |
政治觉悟(20 分) | 优 (16~20分) | 良 (11~15分) | 中 (6~10分) | 差 (0~5分) |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 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2.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3.始终坚定马克思主义立场;4.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5.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6.自觉维护祖国和平统一和民族团结;7.学生党团员和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敢于担当、乐于奉献,成为广大学生的模范和表率。 | 做到全部5条者评为“优”。 | 做到第1~条,基本能够做到第5、6、7条,评为“良”。 | 只能做到第 1~4条,对做到第 5、6、7条的要求没有正确认识,行为上不自觉、不主动,评为 “中”。 | 在思想上、行为上落实全部5条要求有较大问题,发表不当言论,或者作为学生骨干不够担当作为,起不到表率作用,评为“差”。 |
道德品质(30分) | 优 (24~30分) | 良 (17~23分) | 中 (9~16分) | 差 (0~8分) |
1.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乐于助人、热爱劳动;3.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和校园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劳动成果;4.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行为习惯良好;5.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集体活动,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能主动融入所在团队并发挥相应作用;6.勇于面对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并能很好地给予解决;7.在与同学的交往中尊重他人、帮助他人, 得到同学们的广泛认可和喜爱。 | 做到全部 5 条者评为“优”。 | 做到第1、2、 3条,以及其他任意3条,评 为“良”。 | 做到第 1、2、 3 条,以及其他任意2条,评为“良”。 | 1.不能同时做到第1、2、3条,评为“差”;2.只能做到第1条,以及其他任意 3条及以下,评为“差”。 |
纪律意识(20 分) | 优 (24~30分) | 良 (17~23分) | 中 (9~16分) | 差 (0~8分) |
1.纪律意识强;2.能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律义务;3. 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4.无违反党章党规和法 律法规行为;5.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 做到全部 5条,评为“优”。 | 做到第1、2、3、4条,存在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未达到被处分级别,评为“良”。 | 做到第 1、2、3、4条,存在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被处分,评为“ 中”。 | 1.有违反党章党规和法 律法规行为,评为“差”;2.学年内连续 两次及以上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评为“差”。 |
第十三条 在思想道德素质拓展中,有以下情形的可加分:
(一)个人获评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
(二)个人获评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最美大学生(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团员(团干部)、五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自强之星、最美退役军人等荣誉称号和提名的,获得荣誉的加 30分、20分、10分,获得提名的加15分、10分、5分。获得多项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三)所在班级、党团组织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先进班集体、五一劳动集体奖状、示范党支部、先进党组织、青年文明号、五四团支部的,主要负责人员根据获奖级别分别加20分、10分、5分;集体成员根据获奖级别分别加10分、5分、2分;
(四)学年内无晚归记录,加5分。
第十四条 在思想道德素质拓展中,有以下情形的扣分:
(一)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言论及行为、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在校园内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等违法行为,在网络上散发不当言论的,造成恶劣影响者,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基础分按0分计算;
(二)按照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不能按时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和答辩等培养要求的,学业无法正常开展、无法按期进行开题、预答辩的,实践课程无法完成、未认真配合导师开展学业,无法正常开展学术交流和专业学习的,按每一项10分给予扣分;
(三)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学生干部在面对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恶性违法违纪案件中不及时处理、制止和向学校报告,视工作失职情况扣10~20分;
(四)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无故不参加党支部活动、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的,缺勤第1次扣3分、第2次扣6分、第3次及以上次数每次扣10分,测评周期内累计5次及以上未参加党组织学习生活的,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基础分中思想水平和政治觉悟部分按照0分计算;
(五)共青团员无故不参加团支部活动、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的,缺勤第1次扣2分、第2次扣4分、第3次及以上次数每次扣6分,测评周期内累计5次及以上未参加团组织学习生活的,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基础分中思想水平和政治觉悟部分按照0分计算;
(六)思想教育集体活动缺勤一次扣2分,上课旷课一次扣0.5分,迟到或早退1次扣0.2分,按研究生处提供的考勤计算分值;
(七)在评价学年内因违纪被给予通报批评扣2分,被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5分、6分、7分和9分,按学年被处理或处分次数累计扣分;
(八)经核实在学术科研过程存在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分别按一次10分或20分给予扣分;
(九)被记录并确认晚归的,第1次不扣分,第2次以上次数每次扣0.5分。
第四章 专业发展素质测评
第十五条 测评成绩核算
(一)专业发展素质测评分 = 学业成绩得分+专业素质拓展分,对应不同的年级为学业成绩加权平均分×百分比+专业素质拓展分×百分比,百分比按年级分别对应核算;
(二)学业成绩得分按培养计划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情况,计算考试成绩加权总平均(以学分权重加权,不区分选修必修),研究生考试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
(三)没有课程的学年,导师考核其学习情况后,按考查课程标准打分,考查课程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A=95;B=85;C=75;D=65;E=50。
第十六条 专业素质拓展分主要指研究生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主要反映学生在科研、获奖、学术论文中取得的成绩。
第十七条 在专业素质拓展分中,每人最多提供10项代表性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发表不少于1篇专业论文或2个作品,如果与导师合作发表,必须是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署名为第二作者,可按第一作者记分;
(二)以负责人在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的优秀奖及以上奖项至少1项,或以团队成员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的优秀奖及以上奖项至少2项;
(三)以主持人在二级学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征集中获1项及以上立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参与二级学院级课题2项及以上或参与厅(校级)课题1项及以上;
(四)参与课程展示、创作展演、展览活动中获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至少1项。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系由我校研究生作为项目申请人,二级学院为项目依托单位,由各级各类政府部门、高校公开发布公告并通过同行评议程序后立项的科研基金项目;
(二)立项单位非云南艺术学院的,不得作为代表性成果证明加分。
第十九条 国家级纵向项目
级别 | 类别 | 范围 | 总分值 |
国家级 | Ⅰ类项目 | 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副国级及以上领导小组领导、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的科研基金项目 | 1. 重大招标项目总计400分 2.重点项目,总计250分 3.一般或其他项目,总计150分 4.重大招标项目子项目,总计100分 |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 |
国家科学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 |
Ⅱ类项目 | 由教育部批准设立和管理的项目 | 1.重大项目,总计180分 2.重点项目,总计150分 3.一般或其他项目,总计100分 4.重大项目子项目,总计60分 |
Ⅲ类项目 | 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 总计100分 |
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 |
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
国家艺术基金美术创作/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 | 总计50分 |
第二十条 省部级纵向项目
级别 | 类别 | 范围 | 总分值 |
省部级 | Ⅰ类项目 |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教育部除外)批准设立和管理的科研基金项目,或由各省省委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由副省级及以上领导小组领导、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的科研基金项目 | 1.重点项目,总计90分; 2.一般或其他项目,总计70分 |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 |
省部级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 |
Ⅱ类项目 | 国务院直属机构或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批准 设立和管理的基金项目 | 总计60分 |
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设立且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科学技术普及部负责日常管理的项目 |
全国一级学会(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认定的)批准设立和管理的基金项目 |
| Ⅲ类项目 | 省级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项目 | 总计50分 |
第二十一条 厅局级纵向项目
级别 | 类别 | 范围 | 总分值 |
厅局级 | Ⅰ类项目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的科研基金项目 | 重点项目,总计50分; 一般或其他项目,总计30分 |
Ⅱ类项目 | A档 | 由各省省委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省级人民团体负责日常管理的基金项目 | 总计15分 |
B档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批准设立,由省教育厅直属本科高校负责日常管理的基金项目 | 总计12分 |
Ⅲ类项目 | 省级事业单位或省教育厅直属本科高校批准设立和管理的基金项目 | 总计10分 |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认定对应标准
第二十三条 参与教学改革项目包含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项目、教材、教学研究平台、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教学团队建设等,由各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进行等级对应认定,负责人和成员分别按照第二十二条计算加分。书籍封面或前言部分出现名字的按项目组成员计分。
类别 | 总分值 |
获得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建设和改革项目 | 120分/个 |
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建设和改革项目 | 60 分/个 |
类别 | 总分值 |
获得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课程建设和改革项目 | 120 分/门 |
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课程建设和改革项目 | 60 分/门 |
获得校级课程建设改革项目(或完成网络课程建设任务) | 10 分/门 |
类别 | 总分值 |
入选并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获认定国家级优秀教材 | 120分/部 |
入选并出版的省部级规划教材,获认定省部级优秀教材 | 60分/部 |
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 | 60分/部 | 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
50分/部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语文出版社、东方出版社、民族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 社、文化艺术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统计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作家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地质出版社、林业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纺织出版社。 |
20分/部 | 省级出版集团出版 |
类别 | 总分值 |
获批立项建设的各类国家级教学平台 | 120 分/项 |
获批立项建设的各类省级教学平台 | 60 分/项 |
类别 | 总分值 |
国家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 120 分/项 |
省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 60 分/项 | 由教育部统一规划实施的项目 |
40 分/项 | 其他项目 |
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 10 分/项 |
类别 | 总分值 |
国家级教学团队项目 | 120 分/项 |
省级教学团队项目(含研究生导师团队) | 60 分/项 |
校级教学团队项目 | 10 分/项 |
第二十四条 论文、书籍出版评分标准
(一)我校研究生以云南艺术学院为署名单位,在学术性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出版,由各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按照不同类型认定;
(二)核心期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该类期刊最高分,其余作者按照实际排名顺序以20%的分值递扣,普通期刊只计第一作者,在以上刊物发表作品按相应分值的80%计分;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刊物外,其余刊物一律不予加分;
(四)被多种期刊评价体系或索引检索收录的期刊,按照发表年生效的期刊评价体系认定后,以最高标准认定,不累加计分。
类别 | 期刊目录 | 总分值 |
A1类刊物 | “A刊AMI评价报告”顶级期刊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200分,其余作者按照实际排名顺序以20%的分值递扣。 |
“JCR期刊分区表”大类TOP(顶级)期刊 |
A2类刊物 | “A刊AMI评价报告”权威期刊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180分,其余作者按照实际排名顺序以20%的分值递扣。 |
“JCR期刊分区表”大类或小类1区期刊 |
A3类刊物 | 同时被“A刊AMI评价报告”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三种核心库收录期刊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160分,其余作者按照实际排名顺序以20%的分值递扣。 |
B1类刊物 | 《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Q1区且被“CSSCI”来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或“CSCD”核心库收录的期刊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140分,其余作者按照实际排名顺序以20%的分值递扣。 |
B2类刊物 | 《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Q1区期刊,或被“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CSCD”核心其中两种期刊库同时收录的期刊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120分,其余作者按照实际排名顺序以20%的分值递扣。 |
B3类刊物 | 《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期刊分区Q2区且期刊被“CSSCI”来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或“CSCD”核心库收录的期刊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110分,其余作者按照实际排名顺序以20%的分值递扣。 |
C1类刊物 | “JCR期刊分区表”大类或小类2区期刊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80分。其余作者按照实际排名顺序以20%的分值递扣。(发表此类刊物的文章同时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在原分数上加10分。) |
“A刊AMI评价报告”核心期刊 |
“CSSCI”来源期刊 |
“中文核心期刊” |
“CSCD”核心库 |
SCI期刊 |
SSCI期刊 |
EI期刊 |
A&HCI期刊 |
C2类刊物 | “A刊AMI评价报告”扩展期刊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60分,其余作者按照实际排名顺序以20%的分值递扣。 |
“CSSCI”扩展版 |
“CSSCI”来源集刊名单 |
“CSCD”扩展库 |
D1类刊物 | 《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期刊分区Q2区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40分,其余作者按照实际排名顺序以20%的分值递扣。 |
D2类刊物 | 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认定的)主办的会刊,或由全国普通高等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报及学科领域认可的高质量专业类刊物;《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期刊Q3期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20分,其余作者按照实际排名顺序以20%的分值递扣。 |
| 《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期刊Q4区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10分,第二作者计5分,其余作者不加分。 |
第二十五条 咨询报告或理论文章类评分标准
(一)我校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云南艺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上报国务院及各部委、省级政府直辖市及各厅局、市级政府及各局、省市级人大常委会、省市级政协常委会的研究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报告等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并得到批复的,由分学术委员会审定对应加分。
(二)在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按照四个层级由分学术委员会认定加分;
(三)以广告、宣传推介等其他非常态形式发表在期刊,或丛刊、增刊、副刊、特刊上的,不予计分。
类别 | 范围 | 总分值 |
第一层级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 | 纸质媒体计200分,网络媒体计100分。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计分。 |
第二层级 | 《解放军报》《经济日报》等中央媒体理论版 | 纸质媒体计150分,网络媒 体计75分。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计分。 |
第三层级 | 《中国教育报》《中国艺术报》 《中国文化报》《中国文艺网》 《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 《学习强国》等中央部委媒体、平台 | 纸质媒体计30分,网络媒体计15分。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计分。 |
第四层级 | 《云南日报》《社会主义论坛》 《学习强国》云南平台等省级主流媒体、 平台 | 纸质媒体计20分,网络媒体计10分。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计分。 |
第二十六条 我校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国内优秀学术著作外译和国外优秀学术专著之译著,不含论文集,不含编著和汇编作品,由分学术委员会审定按照100~5分分档进行加分,在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行的作品集合类的出版物,由分学术委员会审定按照60~5分分档进行加分。
学术成果出版社范围 | 总分值 |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出版 | 计100分 |
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出版 |
由商务印书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作家出版社、译林出版社、新星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东方出版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或后浪出版公司出品 |
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出版 | 计60分 |
由中国美术出版总社下辖出版社、荣宝斋、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出版、学科领域认可的高质量专业 | 计50分 |
省级出版集团出版 | 计20分 |
一般出版社出版 | 计5分 |
专业作品出版社范围 | 计分 |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 计60分 |
由商务印书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作家出版社、译林出版社、新星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东方出版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或后浪出版公司出品 |
由中国美术出版总社下辖出版社、荣宝斋、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出版、学科领域认可的高质量专业出版社出品 | 计30分 |
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项目出版 | 计20分 |
省级出版集团出版 | 计15分 |
一般出版社出版 | 计5分 |
第二十七条 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在取得专利登记证书当年可计分,具体计分分值提交学位点分学术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通过外语六级、四级考试的,分别加10分、7分。
第五章 实践成长素质测评
第二十九条 实践成长素质测评分=(专业实践活动分×50%+非专业实践活动分×50%)×实践成长素质测评得分比例-扣分。专业实践成长素质测评包含专业学科竞赛、专业竞赛和展览展演创作实践活动测评。非专业实践成长素质测评包括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社会服务、其他非专业类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三十条 学生学年度内参加学校、学院要求专业和非专业的实践成长素质测评加分与学生参与活动总量比例和次数有关。
学生学年度内参加学院实践服务活动次数占学院各项常规总活动次数比例 | 实践成长素质测评得分比例 |
不足50% | 总得分比例按50%计分 |
50%~59% | 总得分比例按60%计分 |
60%~69% | 总得分比例按70%计分 |
70%~79% | 总得分比例按80%计分 |
80%~89% | 总得分比例按90%计分 |
90%~99% | 总得分比例按100%计分 |
100%~109% | 总得分比例按110%计分 |
110%~120% | 总得分比例按120%计分 |
120%以上 | 总得分比例按130%计分 |
第三十一条 专业实践成长素质测评部分,学生参加的各类竞赛分为普通高校学科竞赛、单项性学科专业竞赛及展览的,由各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对应进行国家级、省级、校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分别计分。
类别 | 分值 | 相关说明 |
普通高 校学科 竞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20分/项 | 学科竞赛包含“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如竞赛不设“特等奖 ”,则金奖或一等奖为最高奖项,按特等奖计分。其余奖项以此类推。 |
一等奖 | 100分/项 |
二等奖 | 70分/项 |
三等奖 | 40分/项 |
省级 | 特等奖 | 30分/项 |
一等奖 | 20分/项 |
二等奖 | 15分/项 |
三等奖 | 10分/项 |
校级 | 特等奖 | 5分/项 |
一等奖 | 4分/项 |
二等奖 | 3分/项 |
三等奖 | 2分/项 |
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三年/次) | 国家级 | 一等奖 | 70分/项 | |
二等奖 | 40分/项 |
三等奖 | 30分/项 |
省级 | 一等奖 | 20分/项 |
二等奖 | 15分/项 |
单项性学科专业竞赛及展览 | A类 (国家级) | 一等奖 | 40分/项 | 教育部认可的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名单(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竞赛名单为准),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
二等奖 | 30分/项 |
三等奖 | 20分/项 |
优秀奖 | 10分/项 |
B类 (省级) | 一等奖 | 10分/项 |
二等奖 | 5分/项 |
第三十二条 专业实践成长素质测评部分,学生参加其他专业性单科专业比赛的,对应国家级、省级、市厅级由学位点分学术委员会认定计分。
国家级 | 一类 | 一等奖 | 400分 | 国家自然科技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五个一工程”奖 |
二等奖 | 300分 |
三等奖 | 200分 |
优秀奖 | 150分 |
入围(入选、参展) | 100分 |
二类 | 一等奖 | 200分 |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教育部颁发的奖项 |
二等奖 | 150分 |
三等奖 | 100分 |
优秀奖 | 70分 |
入围(入选、参展) | 50分 |
三类 | 一等奖 | 120分 | 全国艺术专业一级协会 |
二等奖 | 70分 |
三等奖 | 40分 |
优秀奖 | 30分 |
入围(入选、参展) | 20分 |
四类 | 一等奖 | 20分 | 除上述国家级奖项外在全国确有影响力的奖项,由学位点分学术委员会认定 |
二等奖 | 15分 |
三等奖 | 10分 |
入围(入选、参展) | 5分 |
省级 | 一类 | 一等奖 | 60分 | 云南省自然科技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二等奖 | 40分 |
三等奖 | 30分 |
优秀 | 20分 |
入围(入选、参展) | 20分 |
二类 | 一等奖 | 15分 | 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颁发的奖项 |
二等奖 | 10分 |
三等奖 | 8分 |
优秀 | 5分 |
入围(入选、参展) | 3分 |
三类 | 一等奖 | 8分 | 除上述省级奖项外在全省确有影响力的奖项,由学位点分学术委员会认定 |
二等奖 | 5分 |
三等奖 | 3分 |
优秀 | 2分 |
入围(入选、参展) | 1分 |
市校(厅)级 | 一类 | 一等奖 | 8分 | 地(厅)级市自然科技奖、地(厅)级市技术发明奖、地(厅)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地(厅)级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二等奖 | 5分 |
三等奖 | 3分 |
优秀 | 2分 |
入围(入选、参展) | 1分 |
二类 | 一等奖 | 5分 | 县(处)级市(县)委宣传部、县(处)级市(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处)级市(县)新闻出版广电局、县(处)级市(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县(处)级市(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含一级协会)、高等院校(处级)颁发的奖项 |
二等奖 | 3分 |
三等奖 | 2分 |
优秀 | 1分 |
入围(入选、参展) | 0.5分 |
第三十三条 在专业实践成长素质测评中,学生竞赛获奖计分原则如下:
(一)普通高校学科竞赛获奖成果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按项目总分值的100%计分,其余第二、三、四名成员按照实际排名顺序按80%、60%、40%的分值计算,第五名及以后的按照20%计算;
(二)国家级一至四类、省级一至四类中属于团队比赛的,成员按照高校学科竞赛比例折算,如比赛属于个人作品比赛的,仅计第一作者获得对应得分;
(三)属于非政府部门、院校和非一级行业协会及非省级正规行业部门、企业及商业机构组织的营利性赛事活动,不予认定;
(四)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以多个名称获奖的,只以最高级别奖励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涉及弄虚作假或者营利性比赛机构以办理证书为由组织比赛的,不予认定。
第三十四条 在专业实践成长素质测评中,集体项目获奖的,项目组成员分主要成员和辅助成员分别加分,主要成员得分计为:获奖分值÷主要成员人数,主要成员不超过5人;辅助成员得分计为:获奖得分×60%÷辅助成员人数,辅助成员人数不限。
第三十五条 在专业实践成长素质测评过程中,年度内按照导师学业进度安排和专业指导开展专业学习、学术训练、专业训练和社会实践、专业创作相关工作,常规服从导师工作分配和安排,达到导师认定标准的,由导师认定表现合格加分5分,不合格的计为0分。
第三十六条 在非专业实践成长素质测评中,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按下列标准加分:
(一)获得全国一、二、三、优秀奖等奖分别加30分、20分、15分、10分;
(二)获得省级一、二、三、优秀奖等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三)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
(四)获得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五)集体活动获奖由各二级学院认定参与人员贡献度后,依据上述分值分别给予加分。
第三十七条 在非专业实践成长素质测评中,学生参与国家级、省级、学校、各二级学院组织的研究生社会实践、美育浸润、返家乡相关活动,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被各级各类媒体报道的,按国家级媒体5分、省级媒体3分、市级媒体1分依次给予加分。
第三十八条 在非专业实践成长素质测评中,担任学生干部的,按以下标准加分:
(一)在学生干部学年考核中,评议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依次加10分、8分、6分,考核不合格的按0分计;
(二)身兼数职的以考核结果最优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第三十九条 在非专业实践成长素质测评中,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按以下标准加分:
(一)在读期间当年度参加无偿献血的,一次加分3分;
(二)参加政府、行政部门和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的,工作满10小时加1分、满20小时2分、满30小时3分、满40小时加4分,不累计加分;
(三)参加志愿服务工作未明确服务时长的,每次按照0.5分计算,本项内容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第四十条 学生在读期间未参加学校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学术交流、专业实践、创作展览展演活动等学院要求必要环节的,每次扣分10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培养学生类别制定具体的综测量化实施细则,经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研究,报学生处备案,面向本单位研究生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做好研究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原创性、申请人学术不端行为排查,做好成果一稿多投和重复运用的排查,往年已审核认定材料除明确还有计分部分外不再重复计入。申请人涉及提交虚假材料和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测评成绩按0分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