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解决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问题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国家助困政策落实到位的具体体现,是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心、关怀和爱护,是保持高校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了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原因辍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入校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减免学费。
第三条 减免学费的条件:
(一)我校在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研究生;
(二)已在我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且属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月生活费低于昆明市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三)勤奋学习、品学兼优、遵纪守法;
(四)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吸烟饮酒赌博;
(五)无任何形式补考、重修、缓考、缺考科目;
(六)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合格以上。
第四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
(一)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孤儿、因公殉职人员子女,可酌情减免全额或部分学费;
(二)边远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父母及主要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或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遭遇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等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者,可酌情减免部分学费;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者。
第五条 减免管理
(一)受理申请后,在审查过程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补助):
1.制造虚假证明材料获取资助者和其他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者;
2.违反校纪校规且受到任何形式的处分者;
3.有使用高消费品(除专业必备的器材外,如电脑、照相机、乐器等)、吸烟、酗酒、赌博、出入娱乐场所和高消费场所、大吃大喝等挥霍浪费行为者;
4.学年度有补考、重修、缓考、缺考科目;
5.经常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或社会实践者;
6.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合格者;
7、无故旷课者。
(二)学生在减免学费后发生以上情况的,取消其减免资格,责令其交还减免的费用,补交学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借故不交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报告家庭经济情况和本人在校的生活困难状况,同时出具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提供的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原始证明材料及支撑申请理由的相关材料,由所在班级提出意见,班主任、辅导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平时表现进行鉴定;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经济状况及平时表现进行讨论,提出减免学费学生的建议名单及额度,同时张榜公示申请学生名单,经公示7个工作日,确定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二)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对上报申请减免学费学生的经济情况和原始证明材料逐一进行再次调查核实,确定无误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将会议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学生名单及原始证明材料送学校监审处备案,并于学期结束前,将名单通知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正式减免学费手续。
第七条 此项工作每学年集中在11月办理一次,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年10月底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不再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二)在各二级学院公示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期间,如有异议者,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质疑,由辅导员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复查审核。
第九条 减免学费的学生,学校还将在勤工助学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最大限度地缓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云南艺术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补助)学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