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金融机构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09〕9号)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商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贷款对象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我校在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为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计划财务处及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心设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科。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落实工作,并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对贷款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科,须妥善保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在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具体由辅导员负责认真宣传和组织本学院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辅导员要加强对班主任和班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诚信教育,确保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凡因不负责造成工作失误或使学校声誉、经济利益受损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相关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二)协助经办金融机构组织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
(三)及时登录相关系统录入学生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
(四)负责贷款回执录入及续贷声明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确认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相关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联系金融机构,并与金融机构具体接洽工作;
(二)负责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划转工作;
(三)负责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的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相关工作职责:
(一)成立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二)负责宣传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集和管理贷款对象的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
(三)负责贷款学生资格认定,组织引导贷款学生配合各种调查,并在调查完成审核通过后协助学生与贷款金融机构的签约;
(四)及时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心提供借款人的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管理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心备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五)对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诚信行为和还款情况进行记录,加强学生贷款跟踪管理,指导贷款毕业生制定符合实际的还款计划,教育学生按期还款;
(六)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款本息的收回;
(七)做好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八)组织贷款学生做好回执录入工作。
(九)组织毕业生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确认工作。
(十)组织贷款学生填写续贷声明。
第三章 信用助学贷款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作为我校在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我校云南省生源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地州(市)、县(市)教育局资助机构办理。
第四章 贷款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我校在册、在籍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6.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7、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应处罚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任何形式的处分者;
3.休学、退学或试读期间;
4.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不思进取者;
5.有吸烟、酗酒、使用高消费品等挥霍浪费行为者;
6.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合格者。
第五章 申请贷款方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
(一)本条指我校在校生初次申请或续贷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2.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3.学生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4.户口簿原件(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5.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6.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续贷的学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2.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3.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申请一次。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要求,按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由本人向经办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时间计收利息;逾期还款的,按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六条 若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升学、休学、退学、开除、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失踪、死亡等情况,各二级学院要及时报送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科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若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可终止或减少贷款,并偿还相应贷款本息: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或受到党、团、行政、学籍处分者,终止贷款;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不够,必须留级学习者,终止贷款;
(三)违反校纪校规,挥霍浪费,受到处分者,视具体情况减少或终止贷款;
(四)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合格者,终止贷款;
(五)在申请过程中或获取贷款后,发现学生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等弄虚作假行为,通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停止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金融机构可停止发放未使用的贷款。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科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毕业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确认工作,之后方可为毕业生办理毕业离校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经办金融机构反馈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贷款担保等有关情况。对于未还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催还助学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对于恶意违约的借款人,经办金融机构可通过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通报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费贷款由金融机构直接拨入学校账户。
第八章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二十四条 贷款金额原则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为12000元。
第二十五条 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期限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期限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息,不得上浮。
第二十七条 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所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贴息支付,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则全部由学生个人承担。如在校期间,减少或终止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不由财政贴息支付,一律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如果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出国留学而无法按原计划还款的,必须与经办金融机构重新申请协商办理展期手续,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