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23-09-01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好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关怀,切实保证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在校安心学习并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生困难补助,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现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是学校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助困经费。

第三条 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补助

第四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仅用于资助突遭不幸或遇到自然灾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其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和突发性困难。

第五条 专项补助:对于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视实际情况给予一些专项补助,一般有以下几类:1.中秋、国庆临时生活补助:用于补助学生中秋、国庆过节费用,中秋节前发放;2.春节补助:用于补助学生回家过春节的经济费用,寒假前发放。


第二章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诚实守信、思想品德优良;

(二)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三)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生活俭朴。

(三)当年受到学校处分的。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者单亲,无经济来源,基本生活困难;

(二)家庭成员(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负担重,难以维持生计;

(三)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

(四)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五)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资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为500-3000

(一)学生本人患病或意外受伤,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过高,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补助1000-2000元;

(二)学生家庭遇到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补助1000-3000元

(三)学生经济来源的主要承担人突患重病,或因突发事故造成残疾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等,严重影响到学生正常生活,可申请补助3000元

原则上每学年获得5000元(含)以上奖助学金(不包括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再享受临时困难补助,特殊情况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九条 学生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上相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班主任进行初审并签字。

第十条 辅导员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核实申请人的生活和收入情况;核实无异议后交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审核上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将补助材料(补助材料包含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等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科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并报学生工作部(处)上会讨论、公示、审批。

第十二条 补助名单经批准后,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计财处将补助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和使用: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用。对弄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3000元,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获得补助次数不超过3次;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工作部(处)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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