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本科学生个人和集体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23-09-01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对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评选以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参评范围

(一)适用范围: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

(二)参评范围:除一年级以外的其他年级学生参评。

第四条 评选目的

(一)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三)建立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表彰优秀学生和先进学生集体。

第五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评选时间

奖学金的评选时间是每学年1011月,具体时间按评选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章 奖学金评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评个人奖学金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品德基础素质测评成绩、身心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品德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等4项综测成绩其中任意一项为0”分或者低于“0”者;

(二)学年内受到警告及以上级别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

(三)学年内出现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四)所在宿舍在学年内务检查中出现3次及以上次数不合格情况者,或者被查处到存放或使用违禁物品3次及以上次数者

(五)学年内累计旷课10课时及以上者;

(六)因个人行为在校园内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和集体奖项、奖励标准、奖励方式:

序号

奖项名称

奖励标准

奖励方式

1

三好学生

3000

奖状、表彰决定及奖学金

2

优秀学生干部

2500

奖状、表彰决定及奖学金

3

专业课优秀奖

1000

奖状、表彰决定及奖学金

4

公共课优秀奖

1000

奖状、表彰决定及奖学金

5

体育优秀奖

1000

奖状、表彰决定及奖学金

6

品德优秀奖

1000

奖状、表彰决定及奖学金

7

创新能力优秀奖

1000

奖状、表彰决定及奖学金

8

先进班集体

2000

奖状、表彰决定及奖学金

9

年度文明宿舍

1000

奖状、表彰决定及奖学金

10

优秀宿舍长

600

奖状、表彰决定及奖学金

11

优秀楼层长

1000

奖状、表彰决定及奖学金

第九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按照参评范围学生人数5%的比例评选;

(二)优秀学生干部按照学生干部总数10%的比例评选;

(三)专业课优秀奖、公共课优秀奖、体育优秀奖、品德优秀奖、创新能力优秀奖按照参评范围学生人数10%的比例评选;

(四)个人奖项评选人数超过评选比例的,按综测成绩排名择优评选获奖学生;

(五)先进班集体按照参评范围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评选,在核算出可评选班级数量后,余下人数达到或者超过300人的,可多评选一个班级,不足300人的,不可多评;获评“年度文明宿舍”比例居于学校前3的二级学院,在评选校级先进班集体时,可分别增加一个名额;

(五)年度文明宿舍、优秀宿舍长、优秀楼层长不设评选数量上限。

第十条 评选条件

(一)个人奖项

1.评选条件

序号

奖项名称

评选条件

1

三好学生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6%

2.品德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5%

3.学业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5%

4.身心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20%

5.拓展性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10%

6.品德发展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5%

7.全部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

2

优秀学生干部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10%

2.品德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5%

3.学业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15%

4.身心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20%

5.品德发展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5%

6.社会实践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5%

7.文化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8.年度学生干部履职考核成绩为“优秀”。

3

专业课优秀奖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10%

2.品德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10%

3.专业课程成绩居于年级前5%

4.职业技能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5%

5.专业课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4

公共课优秀奖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10%

2.品德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10%

3.公共课程成绩居于年级前5%

4.公共课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5

体育优秀奖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20%

2.品德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10%

3.身心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5%

4.身心能力素质测评成绩于年级前5%

6

品德优秀奖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20%

2.品德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5%

3.品德发展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5%

7

创新能力优秀奖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20%

2.品德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10%

3.科研与创新创业素质测评成绩居于年级前5%

注:

1.年度文明宿舍、优秀宿舍长、优秀楼层长按照《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评定。

2.三好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不得兼评;

3.三发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不得与专业课优秀奖、公共课优秀奖、体育优秀奖、品德优秀奖、创新能力优秀奖兼评;

4.专业课优秀奖、公共课优秀奖、体育优秀奖、品德优秀奖、创新能力优秀奖可以兼评;

5.优秀宿舍长、优秀楼层长如果达到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可以兼评。

(二)先进班集体

1.全班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全班学生在学年内未受到警告及以上级别处分;

2.全班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政治思想状况良好;全班学生围绕“勤学、修德、明辨、笃行”“爱国、励志、求真、力行”的好学生标准努力提升自己的思想认识和能力水平;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关心、乐于助人、关系融洽,团队意识好、集体观念强,朝气蓬勃,有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3.全班同学学习勤奋,课堂纪律好,出勤率在96%以上,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全班学生学年内两次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人数之和不超过全班总人数的15%;考试无作弊现象发生;

4.班级组织健全,学生干部、党员、团员团结协作,以身作则,政治立场坚定,积极为班集体服务,努力开展并协调好各项工作;

5.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学校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及体育比赛;

6.班主任热爱学生管理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好、抓实各项工作,群众基础好;

7.全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居于所在年级前2名;

8.易班班级活跃量居于所在学院的前10%

9.全班学生的宿舍内务情况和公共秩序良好,无存放和使用违禁物品的现象发生,无晚归、未归现象,在学年内的内务检查中无不合格现象,“年度文明宿舍”占全班宿舍数量30%以上的比例;

10.每年10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先进班集体”创建申报表,经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综合管理科备案;未提交“先进班集体”创建申报表的班级,在学年结束后,不得参评“先进班集体”。

第十一条 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督察本学院的评选工作;

(二)个人奖项以年级为单位评选,各年级成立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年级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各班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先进班集体以学院为单位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宣传动员阶段。各二级学院在开展评选工作之前,按照学校评选工作通知要求积极宣传动员,向全院学生公布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确保每位学生了解评选规定、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二)奖项申请。达到个人奖项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进行评定,将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申请提交到所在年级评选工作小组;达到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的学生班级,向所在年级评选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三)奖项初审。各年级评选工作小组评审个人奖项申请,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通过;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织各年级评选工作小组负责人按本学院可评选数量评审先进班集体;通过评审的个人奖项和先进班集体申请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四)奖项复审。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复审个人奖项和先进班集体申请,通过复审的个人奖项和先进班集体申请作为拟获奖学生在各二级学院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在公示期,要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及时、慎重处理与评奖相关的事宜;

(五)学校终审。各二级学院公示期过后,将评选工作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终审,通过终审的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在公示期,要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及时、慎重处理与评奖相关的事宜;

(六)学校审批。通过学校公示的拟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批准后进行表彰。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云南省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参评对象分别在学校每学年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中选拔推荐。

第十四条 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奖证书和奖金,将其失信行为载入本人诚信档案,并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设立二级学院院级奖学金,奖金金额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经费由各二级学院从本单位的学生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个人和集体奖项评定办法》(2012版)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云南艺术学院    滇ICP备05001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