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教育培养目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测”)是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抓实、抓好的有效途径,旨在通过对学生各方面素质进行具体量化考评,引导学生建设良好的学风,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四条 综测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性原则:参加综测审核人员、综测过程、综测结果面向全体学生公开,并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二)方向性原则:引导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品学兼优的学习目标,坚持素质拓展、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培养过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科学性原则:测评指标科学合理,能真实、系统、准确地反映学生情况;
(四)同级性原则:综测成绩在同学院同年级学生之间进行比较;五年制本科专业学生的四年级综测并入下一级学生共同测评比较。
第五条 综测的组织实施
(一)综测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督察本学院的综测工作;
(三)综测以班级为单位具体开展,各班成立综测审核小组,人数5—7人,由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和全班民主推荐的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不得少于1/3;审核小组成员由各班组织召开班会全班推选,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履职;审核小组的工作由班主任负责指导,具体负责录入、审议、核准全班学生综测分数,改正错误的加分和扣分情况,弥补加分和扣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
(四)综测所涉及的各项指标体系内容仅针对测评学年,采取定量测评和定性测评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量测评的内容必须提供加分(扣分)材料或证明,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于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一个月相关定量测评项目的加分或扣分,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定性测评的项目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折算测评得分。
第六条 综测工作流程
(一)学生自评
1.定量测评:学生本人在每月10日前到综测系统中录入定量测评的加分项目,并提交审核,加分材料或证明交班级综测审核小组审核;扣分材料由辅导员和班主任提供,班级综测审核小组录入扣分情况;超过时限未录入的,不再加分,但扣分项目必须由班级综测审核小组审核后录入综测系统;
2.定性测评:由各班班主任组织学生召开主题班会,分别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分4次组织全班学生以全班测评的形式对定性测评项目进行评议,4次评议得分的平均分计为定性测评分值,由班级综测审核小组录入。
(二)班级审核
班级综测审核小组必须严格审核学生上报的定量加分(扣分)材料或证明,确保事实依据清楚,加分或扣分准确;认真核算定性测评各个项目的得分,组织全班学生按实际得分录入综测系统。
(三)二级学院审核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核各班的综测成绩是否公正、综测过程是否公开、抽查加分(扣分)材料或证明是否属实、接受学生投诉等;如有学生对综测成绩有异议的,要责令班级综测审核小组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并提交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全院学生综测成绩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7天,如果学生对综测成绩无异议的,则提交至学生工作部(处)做最终审核。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二级学院学生综测成绩和测评过程进行审核、接受学生投诉,并将全校学生综测成绩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如果学生对综测成绩无异议,则作为综测最终结果;对存在问题或实际情况不符的综测成绩,学生工作部(处)将责令相关二级学院重新进行测评,直至解决问题或更正。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将每学年的学生综测成绩如实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八条 综测由基础性素质和拓展性素质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素质:指学生表现出来的在个人品德、行为习惯、学业成绩和身体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基本表现;
(二)拓展性素质:指学生在接受教育、成长成才、完成学业、参与校园文化活动、创业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不断增强的素质能力。
第九条 指标体系的组成
(一)基础性素质
一级指标及其权重 | 二级指标及其分值或权重 |
品德基础素质(20%) | 思政表现(20分) |
道德修养(30分) |
纪律意识(30分) |
人际关系(20分) |
学业基础素质(70%) | 专业课程(50%) |
公共课程(50%) |
身心基础素质(10%) | 体育成绩(70%) |
军训成绩(10%) |
心理健康(20分) |
(二)拓展性素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拓展性素质 | 品德发展素质 |
职业技能素质 |
科研与创新创业素质 |
社会实践素质 |
身心能力素质 |
第十条 综测指标体系解读
(一)基础性素质测评的二级指标中按权重计算的专业课程、公共课程、体育成绩、军训成绩等4项内容属于定量测评范围;按分值计算的思政表现、道德修养、纪律意识、人际关系、心理健康、身心能力素质中的运动意识等6项指标属于定性测评范围;
(二)拓展性素质测评中的5项指标属于定量测评范围,加分不设上限;
(三)属同一类型的加分项目以最高分项计算,不得累加;
(四)在校内各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参加所属部门开展的活动不得加分;
(五)学生干部、学生社团在本职工作范畴内开展的工作、组织的活动不得加分;各学生组织之间不得以加分为目的,邀约其他学生组织成员参加自己组织的活动;
(六)以上学年综测成绩为条件评定的各类奖项不加分。
第十一条 综测成绩计算方法
(一)综测总成绩(Z)=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J)+拓展性素质测评成绩(F)
(二)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J)=品德基础测评成绩(P)+学业基础素质测评成绩(X)+身心基础素质测评成绩(S)
1.品德基础测评成绩(P)=(思政表现得分+道德修养得分+纪律意识得分+人际关系得分)×20%
2.学业基础素质测评成绩(X)=(专业课程平均成绩×50%+公共课程平均成绩×50%)×70%,专业课程平均成绩和公共课程平均成绩按教务处提供为准;
3.身心基础素质测评成绩(S)=(学年体育课平均分或达标成绩×70%+军训成绩×10%+心理健康得分)×10%
(三)拓展性素质测评成绩(F)=(品德发展素质得分+职业技能素质得分+社会实践素质得分+科研与创新创业素质得分+身心能力素质得分)×权重
(四)拓展性素质测评成绩的折算权重与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挂钩,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越高,权重越高,具体如下表:
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 | 拓展性责任测评成绩折算权重 |
≥90分 | 100% |
≥85分 | 90% |
≥80分 | 80% |
≥75分 | 70% |
≥70分 | 60% |
≥65分 | 50% |
≥60分 | 40% |
<60分 | 30% |
第十二条 品德基础素质测评
(一)品德基础素质测评指标
思政表现(20分) | 优 (16-20分) | 良 (11-15分) | 中 (6-10分) | 差 (0-5分) |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4.自觉维护祖国和平统一和民族团结;5.自觉抵制宗教活动在校园内的传播;6.能够正确理解并积极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7.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 | 做到全部7条者评为“优” | 做到第1-5条,基本能够做到第6、7条者评为“良” | 只能做到第1-4条,但是对参加政治学习活动不积极或者较少参与者评为“中” | 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不关心时事政治,对党的方针、政策有不当言论,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为“差” |
道德修养(30分) | 优 (24-30分) | 良 (17-23分) | 中 (9-16分) | 差 (0-8分) |
1.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乐于助人、热爱劳动;3.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4.遵守社会公德;5.爱护公共财物和校园环境,维护公共秩序;6.尊重他人劳动;7.积极参加集体活动;8.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9.勇于面对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并能很好地给予解决。 | 做到全部9条者评为“优” | 做到第1、第4、第5、第7条及其他任意4条及以下者评为“良” | 做到第1、第4、第5及其他任意5条及以下者评为“中” | 1.不能做到第1条者评为“差”;2.只能做到其中任意5条及以下者评为“差” |
纪律意识(30分) | 优 (24-30分) | 良 (17-23分) | 中 (9-16分) | 差 (0-8分) |
1.纪律意识强;2.能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和法律,自觉履行法律义务;3.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4.无违法违纪行为。 | 做到全部4条者评为“优” | 做到第1、第2和第4条,基本能做到第3条者评为“良” | 做到第1、第2条,对第3条要求不严,有违纪行为发生但未被处分者评为“中” | 1.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处分者评为“差”;2.无违纪行为但纪律意识淡薄,第2、第3和做到不好者评为“差” |
人际关系(20分) | 优 (16-20分) | 良 (11-15分) | 中 (6-10分) | 差 (0-5分) |
1.能与同学进行积极沟通和交流,友好相处;2.在与同学的交往中尊重他人、帮助他人,得到同学们的广泛认可和喜爱;3.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能主动融入所在团队并发挥相应作用。 | 做到全部3条者评为“优” | 能与同学进行一定的沟通和交流,基本能妥善处理同学关系,具有一定的团队精神。 | 与同学之间沟通和交流较少,相应能力和技巧不足,融入团队不好。 | 有明显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缺乏与同学沟通和交流的能力,不关注他人,与周边同学关系紧张,融入团队困难。 |
(二)品德基础素质扣分标准及处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及行为、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在校园内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品德基础素质和品德发展素质测评按0分计算;
2.在测评学年内因违纪被学校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扣2分,因违纪或违法行为被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5分、6分、7分和9分,按学年被处理或处分次数累计扣分;
3.中共党员、学生干部在面对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恶性违法违纪案件中不及时处理、不及时制止、不及时报告,视工作失职情况扣10—20分;
4.上课旷课1课时扣1分,以教务处提供的考勤为准;
5.在学生宿舍内首次被查处到违禁物品的,全体宿舍成员每人扣2分;第2次及以上次数被查处到违禁物品的,全体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4分;学生宿舍在内务检查中第2次不合格的,全体宿舍成员每人扣2分,3次及以上次数内务检查不合格的,全体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4分;
6.达到第2条至第5条规定者可累计扣分并记入品德基础素质测评分。
第十三条 学业基础素质测评
(一)学业基础素质成绩包括专业课程平均成绩和公共课程平均成绩两部分,各二级学院于教务处每学年开学初期发布成绩后组织学生在一周内完成测评;
(二)学业基础素质测评成绩(X)=(专业课程平均成绩×50%+公共课程平均成绩×50%)×70%;
(三)高年级学生未安排公共课程的,专业课程平均成绩按100%计算;
(四)体育课成绩在身心基础素质成绩中测评,不计入学业基础素质成绩;
(五)学生学业成绩按每学年教务处提供的成绩为准;已经完成补考的科目,该科目成绩按60分计算;如果未完成科目补考的,该科目成绩按实际得分计算。
第十四条 身心基础素质测评
(一)身心基础素质测评成绩(S)=(学年体育课平均分或达标成绩×70% +军训成绩×10%+心理健康得分)×10%。
(二)体育成绩
1.体育成绩=学年体育课平均分×70%;
2.一、二年级按体育课平均分计算成绩,三年级及以上学生按体育教学部提供的参加体能测试的学生名单加分,参加测试的按80分计算成绩,未参加测试的以0分计;
3.患有重大疾病者或残疾学生,有医院证明可免修体育课和不能参与体育运动的,体育成绩按60分计算。
(三)军训成绩
(1)军训成绩=军事技能训练课程得分×10%;
(2)军事技能训练课程得分按100分、80分、50分计分,其中100分是优秀、80分是合格、50分是不合格;
(3)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残疾学生申请免训的,军训得分按80分计分;
(4)综测学年为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军训成绩按80分计算;
(5)申请缓训的一年级学生按80分计分,参加军训的学年按军训课程实际得分计算。
(四)心理健康测评指标
正确的认知能力 (4分) | 智力正常,具备保证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最基本的心理条件,有强烈的求知欲,乐于学习,能够积极参与学习活动(0-2分) |
自我评价正确,能正确的自我观察、自我认定、自我判断和自我评价,能恰如其分地认识自己,能够自我悦纳,自尊、自强、自制、自爱适度,正视现实,积极进取(0-2分) |
情绪健康(4分) | 乐观开朗,富有朝气,对生活充满希望(0-1分) |
情绪较稳定,善于控制与调节自己的情绪,能合理宣泄情绪(0-2分) |
情绪反应与环境相适应(0-1分) |
意志健全,人格完整(4分) | 意志健全,在行动中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性、果断性、顽强性和自制力,在各种活动中都有自觉的目的性,能适时地作出决定并运用切实有效准备的方式解决所遇到的问题,在困难和挫折面前,能采取合理的反应方式,能在行动中控制情绪做到言而有信(0-2分) |
人格完整,有健全统一的人格,具有正确的自我意识,以积极进取的人生观作为人格的核心,并以此为中心把自己的、需要、目标和行动统一起来(0-2分) |
心理行为符合大学生的年龄特征,行为得当(6分) | 具有大学生应与年龄与角色相应的心理行为特征,心理活动与外界环境统一,认识过程、情感体验、意志行为协调一致,个性心理特征具有相对稳定性(0-2分) |
人际关系和谐,乐于与人交往,既有广泛而深厚的人际关系,又有知心朋友;在交往中保持独立而完整的人格,有自知之明,不卑不亢;能客观评价别人和自己,善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宽以待人,乐于助人,人际交往态度积极,交往动机端正(0-2分) |
社会适应正常,能有效地对应环境中的各种困难,能根据环境的特点和自我意识的情况努力进行协调,或创造环境适应个体需要,改造自我适应环境(0-2分) |
审美情趣(2分) | 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点,努力培养辨别美丑的能力,自觉创造美的生活(0-2分) |
(五)身心基础素质扣分标准
1.无故不参加体育课考试或体能测试者,身心基础素质测评成绩按“0”计算,以体育教学部提供的名单为准;
2.未按要求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缺席一次扣2分,以学校、二级学院、班级提供的名单为准。
第十五条 拓展性素质测评
(一)品德发展素质
1.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学风建设、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或者在抵制、处理突出事件、群体性事件、恶性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表现突出受到奖励者,按下列标准加分:
级 别 | 国家级 | 省 级 | 校 级 | 院 级 |
分 值 | 10分 | 7分 | 5分 | 4分 |
2.测评学年易班班级活跃度居于学院前10%的班级成员每人加3分;
3.在测评学年自愿无偿献血者每次加2分;测评学年自愿无偿献血小板和成份血者累计加2分;
4.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满40小时及以上的加3分,超过20小时及不满40小时的加1分,超过10小时及以上不满20小时的加0.5分。志愿活动组织单位另行组织的公益活动不得重复加分,不参加活动的不加分;
5.获得学校“年度文明宿舍”称号的,除宿舍长以外的宿舍成员每人加3分,优秀宿舍长加4分,优秀楼层长加5分;
6.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等集体获得先进集体奖的,集体成员按下列标准加分:
级 别 | 国家级 | 省 级 | 校 级 | 院 级 |
分 值 | 10分 | 7分 | 5分 | 4分 |
注:获得提名奖者按相应级别得分减半计分。
如果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等集体因各种原因受到处理,集体成员按下列标准扣分:
级别 | 国家级 | 省 级 | 校 级 | 院 级 |
分 值 | 10分 | 7分 | 5分 | 4分 |
7.被评为大学生年度人物、校园十大之星者,按下列标准加分:
级 别 | 国家级 | 省 级 | 校 级 | 院 级 |
分 值 | 10分 | 7分 | 5分 | 4分 |
注:获得提名奖者按相应级别得分减半计分。
(二)职业技能素质
1.艺术类活动
级别 | 获奖者 | 优秀奖 | 作品入围或者提名者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0分 | 8分 | 6分 | 4分 | 3分 |
省级 | 7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校级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院级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1分 |
其他 | (1)以个人名义举办独唱、独奏、舞蹈等晚会,或作品展览一次加3分;(2) 政府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全额加分,以其他形式组织的活动按30%计分。 |
2.普通话水平
一级甲等 | 一级乙等 | 二级甲等 | 二级乙等 | 三级甲等 |
7分 | 4分 | 2分 | 1分 | 0.5分 |
3.外语能力
4.职业技术能力
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按等级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高级技师) | 二级(技师) | 三级(高级) | 四级(中级) | 五级(初级) |
7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注:上述第2—第4项在同时通过同一类型不同级别考试时,以最高分计。
5.上述1—4项加分项目以在测评学年所获得的成绩为加分依据,非测评学年获得的成绩不予加分;第2—4项,如果在测评学年取得的成绩与之前相同,也不予加分,如果成绩比之前更好,则可以加分。
(三)科研与创新创业素质
1.科研论文
期刊级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核心期刊 | 10分 | 8分 |
省级及以上一般性期刊 | 7分 | 5分 |
校级一般性刊物 | 5分 | 3分 |
院级一般性刊物 | 4分 | 1分 |
注:(1)论文必须在具有国内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双刊号的正式刊物上发表;(2)论文收录在各类论文集的,按同级别期刊得分减半计分; (3)文章被云南艺术学院的各级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采用的,按同级别期刊得分减半计分。
2.课题研究
课题级别 | 课题负责人 | 课题组成员 |
国家级课题 | 10分 | 5分 |
省级课题 | 7分 | 4分 |
校级课题 | 5分 | 3分 |
院级课题 | 4分 | 1分 |
注:以测评学年获得立项为加分依据。
3.具有出版社正式刊号,公开出版的书籍、作品集等出版物,加10分。
4.参加科技或创新创业比赛
比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0分 | 8分 | 6分 | 4分 |
省级 | 7分 | 5分 | 4分 | 3分 |
校级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注: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者,以最高奖项计分。(清单)
5.自主创业并成功申报进入学校创业园者加3分;在学校创业园运营一年以上并有盈利者加5分;在学校创业园运营后能够进入省级众创空间独立发展者加10分。
(四)社会实践素质
1.非艺术类活动
级别 | 获 奖 者 | 三等奖以下获奖者或入围者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0分 | 8分 | 6分 | 4分 |
省 级 | 7分 | 5分 | 4分 | 3分 |
校级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院级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备注 | (1)仅限于政府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其他形式不予加分;(2)以上加分项不得累计加分;(3)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获奖者在身心能力素质测评中加分。 |
2.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者,根据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加分或扣分,具体标准和权重如下:
考核等级 |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 不合格 |
加 分 | 20分 | 16分 | 12分 | -12分 |
注:(1)学生干部任期未满一年者,不加扣考核分;(2)如果优秀宿舍长和优秀楼层长在学生干部年终考核中被定级为“优秀”的,在此项目中也可以按照对应级别加分;(3)学生干部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不加分;(4)学生干部由负责管理学生干部的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考核定级。
3.社会实践活动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三下乡等集体社会实践活动者加3分,社会实践活动或调查报告受到表彰的,按如下标准加分:
国家级表彰 | 省级表彰 | 校级表彰 | 院级表彰 |
10分 | 7分 | 5分 | 4分 |
注:获得提名奖者按相应级别得分减半计分。
(五)身心能力素质
1.积极参与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含大学生军训技能比赛)按如下标准加分:
比赛级别 | 破纪录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未获奖或参加体育活动 |
国家级 | 12分 | 10分 | 8分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3分 |
省级 | 9分 | 7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2分 | 2分 |
校级 | 7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1分 | 1分 |
院级 | 6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1分 | 1分 | 1分 |
2.运动意识:长期自觉坚持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锻炼意识和健康的生活习惯者加1-3分。
第十六条 综测成绩的运用
(一)综测成绩是学生申请奖助学金的依据;
(二)不参加综测者,其综测成绩以“0”计算,不得参加测评学年奖助学金评选,并如实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综测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综测工作,实施细则不得违背或超出本办法的条款,同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12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