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作者:时间:2023-09-01点击数:

第一条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艺术人才,严格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校规校纪的行为,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成人高等学历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因违纪需予以纪律处分的,由我校根据本办法作出相应处罚,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资格,退回原单位。

第四条 违纪处理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育人为本、依法处分、规范管理、做好监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处分的类别

(一)学校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二)学生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办法予以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属教学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处理,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处分期限内的评奖、评优、资助、帮扶及推优资格。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予以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分别是6个月、8个月、10个月和12个月,处分期限到期后,由被处分学生按《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管理办法(试行)》向学校提出申请,给予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学生恢复评奖、评优、资助、帮扶及推优资格。

第八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学校予以的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已迁到学校的,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

被予以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察看期为12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按期终止察看;表现特别好或者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经学生所属教学单位申请学校批准,可延长察看期3个月至半年;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因违纪被予以留校察看处分的,从被处分之日起直至毕业离校前两周作为察看期,察看期满并且表现良好者方可向学校提出终止察看申请,如果察看期不足6个月的,学生不得提出终止察看申请。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人员和事件,认错态度好的;

(三)能主动配合学校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和取证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加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在本校受过一次处分,又发生第二次违纪行为的;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故意破坏公共安全设施设备,或者存放、使用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办法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为首的;

(八)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及两条以上规定的;

(九)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违纪的;

(十)在违纪过程中造成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十一)其他应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校园内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校园秩序的;

  (十)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措施)者,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况轻重予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司法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司法机关免于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予以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公私财物,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并按盗窃价值进行赔偿。

(一)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未受到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且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受到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受到法院判刑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的,结伙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做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予以如下相应处分:

(一)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学习、生活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听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以谩骂、造谣、诽谤、诬陷、恐吓等方式伤害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他人造成较大伤害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谣言、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或有类似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游行示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破坏校园环境和公共卫生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故意损坏学校尚存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通告及标识牌,或是未经学校允许张贴通告、通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的,予以如下相应处分:

(一)有猥亵、侮辱、窥视、滋扰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穿着服饰不得体进入公共场所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双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侵犯他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为严重,对他人造成较大伤害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七)隐匿、观看、制作、传播、出售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反动的电子游戏、视频、刊物、网站或信息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教师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学校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威胁或其他侵害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将仿真枪、管制刀具、飞镖、弓弩、棍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存放或使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手机或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予以如下相应处分:

(一)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未经允许删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引发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性信息、有害社会公德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信息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开设代理、DHCP、FTP、BT等服务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进入、盗用他人或组织的上网账号、各类管理信息系统账号等,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

(七)盗刷他人校园一卡通或银行卡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处理;

(八)有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者,予以如下相应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者赌具者、为赌博放风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召集、组织赌博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吸毒者,予以如下相应处分:

(一)凡吸毒、贩毒或唆使、容留、引诱、陷害他人吸毒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于确知其他学生吸毒,知情不报、拒绝配合调查者、包庇吸毒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打架斗殴者,予以如下相应处分:

(一)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司法鉴定,因打架致他人轻伤者,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予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组织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予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寻衅滋事打人者、邀约校外人员进校打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打架其中一方,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煽动、蛊惑、教唆、纵容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饮酒、携带含有酒精的饮料进入校园,以及在校园内存放含有酒精的饮料,违反规定者,予以如下相应处分:

(一)在校园内饮酒、携带含有酒精的饮料进入校园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在校园内酗酒、醉酒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酒后在校园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军训期间违反《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军事训练管理办法》者,予以如下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军训学生在着装、仪容仪表、军训场管理等方面发生违纪行为者,第1次由军训团予以批评教育,发生2次及以上次数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擅自离开训练场地或离开学校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军事训练或军事理论课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恶意作假,逃脱军事训练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消极怠慢,不服从指挥和管理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谩骂、威胁或暴力对抗教师和教官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造成恶性人身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无故迟到、早退者,发生第1次的,由军训团予以批评教育;发生2次及以上次数者,予以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请假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内务检查出现3次及以上次数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者,予以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者,予以如下相应处理或处分:

1.擅自移动、损坏消防设施或供电设施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在学生宿舍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首次被查处的,违规电器由学校收缴处理,责任人交由学生所属教学单位批评教育;第2次及以上次数被查处的,除收缴物品外,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在学生宿舍内发生私自从公用电源接电线盗用公共用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补交所盗用电费和承担相应罚款;

4.在学生宿舍内被查处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具有腐蚀性、有毒性、放射性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物品,或者使用明火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5.在学生宿舍公共区域吸烟,首次被查处的,由宿舍管理科批评教育;第2次及以上次数查处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到留校察看处分;

6.因为在学生宿舍内使用违禁电器、使用明火或不当用电引起火险、火灾的,予以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并及时赔偿经济损失。

   (二)违反公共安全管理要求者,予以如下相应处理或处分:

1.住宿学生无故晚归者或未归者,由宿舍管理科于第2日通报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处理;无故晚归达2次者,由各教学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处理;无故晚归3次及以上者,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无故未归2次以上者,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2.住宿学生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或者私自配钥匙,造成宿舍公私财物遗失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处理钥匙转借人及作案人,作案人非本校学生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超过探访时间未离开的,由宿舍管理员对被访人及探访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探访人员未能及时离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被访人及探访人员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探访人员非本校学生的,交由保卫处处理;

4.留宿外来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如果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处分责任人及作案人,作案人非本校学生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和宗教有关的活动或者其他仪式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6.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售卖商品等经营性活动的,除收缴其售卖商品外,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悬挂布标、张贴海报等宣传品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学生在宿舍窗沿放置花盆等硬物坠落伤人,或者从高空抛物伤人的,除赔偿受伤人损失后,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生宿舍环境卫生管理要求,除在内务检查中扣分外,予以如下相应处理或处分;

1.将宠物、自行车、电动车等带入学生宿舍,或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首次被查处的,由宿舍管理科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责任人及时整改;第2次及以上次数被查处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宠物或其他违规物品由宿舍管理科收缴处理;

2.在学生宿舍墙壁、地面进行喷绘和乱涂乱画,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责令责任人及时恢复原状。

(四)违反学生宿舍使用电子设备及网络信息管理要求,予以如下相应处理或处分:

1.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的,联网设备由宿舍管理科予以收缴处理,并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教育再犯者,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的,相应物品由宿舍管理科予以收缴处理,并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教育再犯者,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使用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优惠卡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予以如下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恶意损坏学生证或校徽的,或在使用学生证、校徽过程中,做出有损学校形象和荣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不按学校规定佩戴校徽,首次发生的,由所属教学单位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反复发生相同行为的,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第2次补办学生证、校徽或火车票优惠卡的,由学生所属教学单位予以批评教育;第3次及以上次数补办的,予以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不诚信在综合素质测评、奖助学金评选、困难等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各级各类评奖评优、困难资助工作中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结果与事实不符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所获得相关待遇,责令责任人限期交回奖状、退赔奖金或资助金、或补偿相关费用。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工作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处理学生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并印发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学生违反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印发处分决定;

(三)保卫处:负责查处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涉及法律法规、社会治安、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违纪行为,向违纪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印发工作通报;

(四)教学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学生违纪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向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云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及支撑材料。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

(一)学生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或学生所属教学单位负责调查取证,得出学生违纪结论;

(二)学生违反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生工作部(处)或学生所属教学单位负责调查取证,得出学生违纪结论。

第二十九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

(一)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或各教学单位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得出学生违纪结论;

(二)各教学单位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对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并向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云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处分审批表》及支撑材料;

(三)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教学单位提交的《云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处分审批表》及支撑材料,召开部门会议,讨论研究处理或处分意见,形成拟处理或处分意见向各教学单位印发《云南艺术学院违纪学生拟处理处分告知书》;

(四)各教学单位向拟处理或拟处分学生发放《云南艺术学院违纪学生拟处理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对其违纪行为的事实认定情况、处分依据、拟予以处理或处分结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组织相关人员听取违纪学生或其指定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接受拟处理或处分意见的,应当当场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但拟处理或处分意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由记录人员在告知书上作出文字说明;

(五)告知工作完成后,各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处)提交违纪学生处理或处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含学生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学生申辩情况、拟予以处理或处分结论;

(六)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学生处理工作报告后,起草并印发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如果予以学生的处理或处分是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由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印发处理或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不得因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教学单位、年级班级;

(二)作出处理或处分的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解除处分情况说明;

(六)其他必须具备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一)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送达须一式二份,由学生所属教学单位负责将其中一份及时送达学生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另一份签字存档。决定书送达时,至少需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见证。

(二)决定书送达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执行:

1.直接送达

由工作人员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理或被处分学生,由学生本人签收;在学生无法联系或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情况下,可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即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

在给被处理或被处分学生送达决定书时,学生本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工作人员可将决定书留放在学生本人住所,同时在另一份决定书上记录拒收情况,并签字按手印,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

在学生已经离开学校,送达决定书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决定书邮寄给受送达人,同时将挂号信回执粘贴在另一份决定书上存档,同时记录邮寄情况,并签字按手印,即视为送达。

4.公告送达

学校采取上述3种方式均无法送达决定书时,可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在校园网等官方新闻媒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过程由送达工作人员在一份决定书记录送达过程、起止时间,并签字按手印,连同另一份决定书一并存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发文部门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无明确规定而其违纪行为又必须予以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相应条款和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12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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