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从2003年起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一律使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为加强火车票优惠卡的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保证学生假期顺利往返家庭所在地和就读学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凡具有我校学籍,家庭所在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点,可乘坐火车往返两地的学生;
(二)在我校进修的学生,申请办理了学生证后,符合优惠卡办理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优惠卡。
第三条 办理方式
(一)登记信息。凡是需要办理优惠卡的学生需按照火车票学生优惠卡防伪系统要求登记个人信息,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教学单位将个人信息导入系统;
(二)领取和粘贴优惠卡。各教学单位凭借学生登记的信息到学生工作部(处)领取优惠卡粘贴到学生证指定位置;
(三)学生证乘车信息。在学生证上如实填写个人家庭所在地、乘车区间等信息,经学生工作部(处)确认后加盖公章;
(四)首次办理优惠卡时学校不收取费用;
(五)每名学生只能办理一张优惠卡。
第四条 使用须知
(一)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持学生证到所属教学单位加盖注册章,优惠卡才能有效使用。
(二)优惠卡每学年可以使用4次,分别是寒、暑假往返家庭所在地和学校各2次。
(三)第一次启用的优惠卡在出厂时已输入可乘坐次数4次,以后由学校在优惠卡中按每学年4次增加输入;
(四)如果学生的家庭住址迁到异地的,必须按照学校规定重新办理学生证,变更学生证上的家庭所在地、乘车区间等信息,通过火车票学生优惠卡防伪系统在优惠卡中重新写入个人信息,优惠卡方可继续使用;
(五)学生不得私自在学生证上涂改家庭所在地、乘车区间等信息,否则优惠卡无效;
(六)学生证上的家庭所在地、乘车区间等信息被涂改的,必须重新办理学生证,原优惠卡在重新写入个人信息后,可粘贴到新学生证上继续使用;学校不提供任何证明修正个人乘车信息的申明;
(七)优惠卡不得转借他人购买火车票,不得办理两张及以上优惠卡购买不同乘车区间的火车票;
(八)学生毕业后,优惠卡不再充磁,不能继续使用,优惠卡连同学生证加盖注销章后失效,交由毕业生保存。
第五条 补办程序
优惠卡遗失、损坏或者因磁性消失不能使用,可登录“火车票优惠卡补办系统”申请补办,经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和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补办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管理办法》(2012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