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对我校学生证、校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我校进修的学生可以申请使用学生证、校徽。
第三条 办理方式
(一)学校在新生入学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通过入学资格初审的学生,学校给予发放学生证和校徽;
(二)各教学单位组织新生填写学生证信息、粘贴照片、加盖学校钢印;
(三)校徽有统一编号,该编号同时作为学生证编号,须在学生证上填写;
(四)首次发放学生证、校徽时学校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 保管和使用
(一)学生证、校徽是证明学生具备我校身份的有效证件和重要标志,要切实爱护和妥善保管学生证、校徽;
(二)每学期开学时,须持学生证到各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
(三)在首次办理学生证时,可以乘坐火车往返学校与家庭所在地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火车票优惠卡,火车票优惠卡粘贴于学生证指定位置;
(四)学生在离开学校时必须携带学生证;
(五)原则上学生在进出学校的公共场所必须佩戴校徽;
(六)学生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活动时必须佩戴校徽;
(七)学生证上填写的信息不得涂改,否则学生证无效;
(八)学生证、校徽仅证明学生在校身份,不得挪作他用、不得随意损坏、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果因上述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学校将视其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第五条 补办程序
学生证或校徽遗失、损坏的,或者学生家庭住址迁到异地的,必须及时登录“学生证、校徽补办系统”申请补办学生证或校徽,经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和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补办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在使用学生证、校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发生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一)恶意损坏学生证、校徽的;
(二)不按学校规定佩戴校徽的;
(三)因各种原因多次补办学生证、校徽的;
(四)在使用学生证、校徽过程中,做出有损学校形象和荣誉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销章;学生证遗失的,必须填写承诺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证、校徽(身份牌)管理办法》(2012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