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3-09-01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和谐的宿舍环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德作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宿舍,包括学校内所有提供给学生住宿的楼舍,以及学校在其他地方安排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住宿的楼舍。

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

(二)不具备本校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入住学生宿舍,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在宿舍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安排临时住宿,但此部分人员不享受本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住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正常使用学生宿舍提供的各种资源;

2.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2.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尊重管理人员,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德作风;

3.完成学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要求;

4.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原则上具备我校学籍的学生必须入住学生宿舍,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在校外住宿。

第六条 学生入住宿舍由学校按照二级分配的原则统一安排。宿舍管理科代表学校统一调配全校宿舍资源,根据各教学单位学生情况,将房间和床位数分配到各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按照“男女按楼栋分开、年级按楼层集中、班级按房间集中”的原则将房间和床位安排到学生个人,原则上学生住宿安排禁止出现年级交叉、班级交叉的情况。

第七条 学生入住到由学校分配的房间和床位后,原则上无特殊情况,需从入学之日起住宿到毕业离校,期间禁止私自调换、转让、出租学生宿舍床位。

第八条 凡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均需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超过定额部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水电费,水电费由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学生宿舍每月用电定额:5度/人/舍,用水定额:3吨/人/舍(热水、冷水各1.5吨),寒暑假不予补贴用电用水定额指标。

第十条  起居时间

学生宿舍每天630开门、开灯,周日至周四2330关门、熄灯,周五、周六以及节假日放假之日起到收假前一日,关门、熄灯时间顺延2400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研究生部、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宿舍管理科和各教学单位学生管理科负责人组成,承担宿舍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宿舍日常管理工作由宿舍管理科负责,以切实提高住宿学生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宿舍环境、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作风为工作宗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每个宿舍区设置有校舍管理工作意见箱,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二条 宿舍长、楼层长

(一)每间学生宿舍设置宿舍长一名,宿舍长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管理,负责向宿舍成员传达学校各级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宿舍成员做好宿舍内务,协调宿舍成员关系,配合辅导员、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和楼层长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管辖的学生宿舍数量合理设置楼层长,楼层长由各教学单位和宿舍管理科共同管理,负责配合辅导员、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每名楼层长实际负责联系的学生宿舍不得超过30间;

(三)楼层长、宿舍长统一纳入学生干部队伍管理、考核,每年9月份由各教学单位完成选配并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宿舍楼层长宿舍长登记备案表》,报宿舍管理科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内违反学校禁止性要求者,按《云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二章 入住和退宿

第十四条 入住

(一)各教学单位在每年新生录取完成后,根据学校调配的房间和床位情况统一分配新生住宿房间和床位,新生可通过新生入学系统掌握本人住宿信息,并按学校要求缴存一年级住宿费;

(二)新生在报到当天,可凭录取通知书到相关宿舍区域管理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宿舍入住验收登记表》,检查宿舍内所配备的家具设施是否齐备完好;

(三)二年级以上学生需在每个新学年开学注册前缴存住宿费,如未缴存住宿费的,学校有权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学校分配住宿的房间和床位禁止私自调换,但学生出现生病、舍友间关系不和谐等问题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确认,所在教学单位核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后,可以调换房间和床位;

(五)学校寒暑假放假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学生宿舍按时关闭;寒暑假期间,学生禁止私自留校住宿;因学校公务需在寒暑假期间留在学校住宿的学生,需由用人部门组织留校学生完成提交留校申请书、签订留校学生安全协议书、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留校住宿;因病需在寒暑假期间留在昆明治疗的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留校申请书、签订留校安全协议书、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留校住宿;非寒暑假无需办理留校住宿手续。

第十五条 退宿

(一)因毕业、转学、结业、退学、被开除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学生,其在校住宿的资格即告终止,应当主动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学生宿舍;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的,学校有权拒绝学生进入学生宿舍,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强制学生搬离学生宿舍;如有住宿费未缴清的,须在3天内缴清住宿费,学校方给予办理退宿手续;

(二)学生因休学、外出借读等原因,暂时不需要在学生宿舍住宿的,须及时缴清住宿费,并在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学生宿舍;学生复学后,由各教学单位重新安排宿舍住宿;

(三)学生在办理退宿手续时,须按宿舍管理科要求,清查学生宿舍内的家具设施,退还宿舍钥匙,如果出现家具设施损坏的,须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如果无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如果钥匙遗失的,由本人赔偿配钥匙的费用。


第三章 检查评比及通报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的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

(一)常规检查

1.内务检查:由宿舍管理科和各教学单位每月各组织开展2次,主要检查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查处违禁物品、学生值日情况及完成其他相关检查要求,内务检查得分作为评选“月文明宿舍”和“年度文明宿舍”的主要依据;

2.每日巡查:由宿舍管理科组织宿舍管理员和值班学生每天巡查学生宿舍内外环境、公共设施、公共卫生间、活动室、办公室等公共区域,确保宿舍管理安全。

(二)专项检查

1.安全检查: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保卫处联系辖区派出所,组织各教学单位相关人员到学生宿舍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查处学生在宿舍内部使用违禁电器、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易燃易爆品等各类违法违禁物品,确保宿舍管理安全。安全检查每学期组织1—2次;

2.其他专项检查:在不同时段或者关键时间节点,由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专项工作检查。

(三)凡是在常规检查或者专项检查中,有学生被查处到有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处理,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按照《云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宿舍评比

(一)学生宿舍评比设“月文明宿舍”和“年度文明宿舍”两种奖项,评奖数量不设上限,评比标准以每学年9月、10月、11月、12月和次年3月、4月、5月、6月组织开展的内务检查得分为主要依据;

(二)月文明宿舍:由宿舍管理科和各教学单位每月组织开展的总共4次内务检查得分均在85分及以上,可评为当月“月文明宿舍”,由学生工作部(处)发布表彰通知;

(三)免检宿舍:连续2个月获评“月文明宿舍”的学生宿舍,可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免检宿舍申请表》,递交宿舍管理科申请“免检宿舍”;经宿舍管理科和所属教学单位联合检查确认后,由宿舍管理科给予挂牌,“免检宿舍”挂牌后不列入每月4次的内务检查范围,但由宿舍管理科和所属教学单位共同监督,随机抽查,在任意一次宿舍抽查中得分低于85的,将予以摘牌,并不得参评“年度文明宿舍”;其他宿舍及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四)年度文明宿舍:在全学年获得5次及以上次数“月文明宿舍”荣誉称号的学生宿舍,其宿舍成员全学年在学生宿舍无任何违纪行为可评为“年度文明宿舍”;“免检宿舍”在学年内全部抽查中均达到85分及以上,其宿舍成员全学年在学生宿舍无任何违纪行为可评为“年度文明宿舍”;“年度文明宿舍”由学校颁发奖状,并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五)优秀宿舍长:获评“年度文明宿舍”的宿舍长自动获评“优秀宿舍长”,由学校颁发奖状,并给予600元的奖励;

(六)优秀楼层长:获评“年度文明宿舍”比例占全校前10%的楼层,其楼层长评为“优秀楼层长”,由学校颁发奖状,并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七)荣获“月文明宿舍”“年度文明宿舍”的全体宿舍成员,以及“优秀宿舍长”“优秀楼层长”在当学年综合测评中可获得相应加分;“优秀宿舍长”“优秀楼层长”必须参加学生干部年度履职考核,在考核中被定级为“优秀”的可以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年度文明宿舍”是评选校级先进班集体的必备指标;获评“年度文明宿舍”比例居于学校前3的二级学院,在评选校级先进班集体时,可分别增加一个名额;

(八)在每月开展的内务检查或专项检查中,检查得分不合格或被查处到违禁物品的宿舍,由宿舍管理科向学生宿舍印发整改通知书,并作停电24小时处理,宿舍成员必须及时整改,集体撰写并提交书面检查到楼栋宿舍管理办公室,经宿舍管理员复查整改到位后复电;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到位,则继续停电,直至完成整改;被查到违禁物品的学生宿舍,全体宿舍成员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品德基础素质中予以相应扣分;

(九)在内务检查中,检查得分1次不合格的学生宿舍,责令学生自行整改;2次不合格,由学生所属教学单位约谈整改;3次及3次以上不合格,由宿舍管理科约谈整改;在内务检查中不合格的学生宿舍,全体宿舍成员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品德基础素质中予以相应扣分;

(十)学校每年举办宿舍文化节,组织全校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并在文化节中按照不同主题评比优秀学生宿舍。

第十八条 内务检查评分标准

学生宿舍内务检查涵盖内务卫生、宿舍文明、安全检查、宿舍设施等4个方面17项内容,每项内容中的任意细节做不到位,该项目检查得分计为“0”分。

(一)内务卫生(40分)

1.床上用品叠放整齐(5分);

2.洗漱用具摆放整齐(5分);

3.桌椅、学习用品、电脑等摆放整齐(5分);

4.衣服鞋子摆放整齐(5分);

5.地板洁净,无垃圾、无污垢(5分);

6.宿舍门洁净无灰尘、无污渍(5分);

7.宿舍内空气清新,无异味(5分);

8.卫生间、洗漱台、玻璃、镜子、阳台洁净无污垢(5分)。

(二)宿舍文明(25分)

1.宿舍内无饲养宠物、存放或打麻将、饮酒等不文明行为;(5分)

2.无人开展民族或宗教仪式(5分);

3.当月无人晚归(5分);

4.宿舍内无长流水、长明电现象(5分);

5.宿舍成员团结互助、礼貌对待宿舍检查人员(5分)。

(三)安全检查(30分)

1.无存放或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热得快、取暖器、电吹风(800W以上的)、卷发棒、电夹板、加湿器、蒸蛋器、洗衣机等各类违规电器(10分);

2.宿舍内无私拉乱接电线、跨宿舍拉网线联网、将用电器放置于易燃物品上等现象(5分);

3.无人在宿舍内销售商品(5分);

4.无人存放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10分)。

(四)宿舍设施(5分)

宿舍内墙壁、桌椅、床架、门窗、玻璃等设施无搬动、拆除、损坏、污染等现象(5分)。

(五)宿舍不文明行为扣分标准

1.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每人次扣5分;

2.宿舍内有人使用明火每次扣5分;

3.在宿舍门口摆放垃圾、杂物,或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杂物每次扣5分,并对责任宿舍予以停电24小时处理;

4.留宿来访人员或私自调换宿舍每次扣5分;

5.在宿舍内销售或推销商品、发宣传单每人次扣5分;

6.出现其他不文明行为的,酌情扣2—5分。

(六)宿舍成员晚归或未归的,根据晚归、未归时间在当月相应内务检查中每人次分别扣2分和3分;宿舍成员在宿舍内违纪,被予以通报批评处理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根据处理或处分时间在当月相应内务检查中分别予以每人次扣3分、4分、6分、9分、12分、15分。

第十九条 通报整改

(一)宿舍管理科于每月15日发布学生宿舍上一个月检查得分及其他宿舍管理情况通报;

(二)各教学单位在收到通报一周内组织相关宿舍和学生完成整改,并于每月25日前向宿舍管理科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宿舍管理员

(一)为维护宿舍的正常秩序,学生宿舍分区域、楼栋管理,配备有相应宿舍管理员对所负责的学生宿舍行使安全、内务、维修检查和应急演练等管理权,有权查验进出学生宿舍人员身份及所携带进出学生宿舍的物品,住宿学生应该给予配合;

(二) 在宿舍管理员正确行使管理权时,住宿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三)当学生宿舍内无人时,宿舍管理员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入宿舍,且要遵守必要的规范和礼仪;

(四)由宿舍管理员或其他教师在学生宿舍内查处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宿舍管理科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爱护消防设施和供电设施,禁止擅自移动、损坏消防设施和供电设施;

(二)学生宿舍内可以使用的插线板、电吹风等电器必须是具备3C认证的正规厂家产品,电吹风功率不能超过800W;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炉、电水壶、电热棒、电炊具等电器产品;禁止将用电器放置于易燃物品上;离开宿舍时应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源的电器插头;

(三)禁止在学生宿舍楼内私自从公用电源接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四)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具有腐蚀性、有毒性、放射性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物品;

(五)禁止在学生宿舍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

(六)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报告宿舍管理员、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公共安全管理要求

(一)学生进出学生宿舍必须通过门禁系统闸机,否则宿舍管理员可以拒绝其进入学生宿舍;

(二)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的作息时间,无特殊情况禁止晚归、未归或熄灯后外出;每晚熄灯前30分钟,需要外出的学生必须向宿舍管理员说明情况,并做好登记;如在熄灯后遇生病等特殊原因需要外出的学生,须向宿舍值班人员申请,取得学院值班教师同意,登记信息后方可外出;学生宿舍实行晚点名,由各教学单位值班教师负责组织完成,如果学生因故不能返回宿舍,须及时向值班教师请假,并说明情况;

(三)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防止遗失或被盗。

1.不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

2.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学生宿舍,须持有效证件在宿舍值班点登记,并接受宿舍管理员开箱检查,方可进出;  

3.离开宿舍须关好门窗;

4.要妥善保管房间钥匙,禁止将钥匙转借他人、禁止私自配钥匙、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如果将钥匙转借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后果由作案人及钥匙转借人负责,学校还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5.钥匙遗失须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备,并缴纳配钥匙费用,待宿舍管理科配好钥匙后签字领取。

(四)学生宿舍来访人员管理。

1.外来人员如需进入学生宿舍探访的,必须做好登记,并经宿舍管理员批准后,方可由被探访人员带领进入学生宿舍,探访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22∶00以后,不得探访;

2.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允许异性学生进入,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进入异性宿舍时,须经宿舍管理科同意,做好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完成工作或结束活动后及时离开;

3.学生宿舍禁止留宿任何外来人员;如因学生本人私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除由作案人员赔偿损失外,其他损失由留宿责任人负责,学校还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五)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中居住场所,住宿学生要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共同爱护和维护学生宿舍良好的生活秩序

1.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从事和民族、宗教有关的活动以及其他仪式性活动;

2.禁止损坏监控设备、公用洗衣机、公用电吹风、宣传栏、门铃等各类公共设施;

3.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出现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身心健康、危害他人安全、破坏环境卫生等有损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的行为;

4.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从事售卖商品等经营性活动;

5.禁止商贩进入学生宿舍;

6.如果发现有商贩或其他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或者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出现损坏,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或辅导员报告;

7.未经学校批准,禁止在学生宿舍悬挂布标、张贴海报等宣传品;

8.禁止在学生宿舍内以任何理由存放或饮用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包装物品不得带入学生宿舍;

9.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存放仿真枪、管制刀具、飞镖、弓弩、棍棒等危险物品;日常使用的水果刀等生活用品必须符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算作管制刀具予以没收,并由宿舍管理科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演出或活动需要带入学生宿舍的相关道具物品,须由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出具证明,报各区域宿舍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带入,未经同意带入的,一律没收处理; 

10.禁止高空抛物;禁止在宿舍窗沿放置花盆等硬物,防止坠落

11.寒暑假期间,留宿学生少于一定人数时,学校有权择搂安排学生集中住宿,留宿学生应该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第二十三条 宿舍家具设施管理

(一)学生宿舍内的家具设施由学校统一配置,学生在办理入住手续后,须及时清点宿舍内家具设施情况,如有缺失的,经宿舍管理员确认后配齐;如有损坏的,经宿舍管理员确认后尽快组织维修,及时交付学生使用;

(二)住宿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妥善管理和使用宿舍内的家具设施,个人使用的家具设施,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设施由集体分工保管,宿舍长负责;任何家具设施禁止在宿舍间转借或互换使用

   (三)学生禁止擅自改变、破坏学生宿舍房屋结构;禁止擅自拆除、改造、挪动宿舍内的家具设施,改变学生宿舍布局;禁止随意损坏、丢失宿舍内的家具设施,或者将家具设施搬离学生宿舍;禁止随意破坏、污染宿舍墙壁、地板

(四)宿舍内的家具设施出现损坏,由宿舍成员按学校程序报修,维修人员在接到报修信息后进入宿舍内检查损坏的家具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属于自然损坏的,由学校承担维修费用;维修人员进入学生宿舍维修,须由宿舍管理员陪同进入;维修完成的信息由宿舍管理科及时通报给报修宿舍学生;

(五)学生因忘带宿舍钥匙,向宿舍管理员借用备用钥匙时,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核查确认后由宿舍管理员给予开门;

(六)毕业离校办理退宿手续时,必须由宿舍管理科和维修人员检查宿舍内家具设施情况,属于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属于自然损坏的,由学校承担维修费用;宿舍钥匙必须交回宿舍管理科,如果出现宿舍钥匙损坏或者遗失的,责任人则需缴纳配钥匙费用;

(七)学校因装修、宿舍设施改善等工程实施而需要对相应宿舍及楼栋进行改造时,住宿学生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一)全体住宿学生要爱护学生宿舍卫生,营造洁净、温馨的学生宿舍住宿环境;要节约用电,人走断电,要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

(二)禁止将自行车、电动车等物品带入学生宿舍,禁止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

(三)禁止在学生宿舍墙壁、地面喷绘和乱涂乱画;禁止随地吐痰,禁止随地扔烟头、纸屑、便当盒及其他各类生活垃圾;宿舍内产生的垃圾打包后统一倾倒到宿舍区垃圾桶内,禁止将垃圾放置在宿舍走廊或其他公共区域;宿舍内要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清新;住宿学生要勤洗衣物、鞋子和床上用品;

(四)学生宿舍装饰要布置美观大方、格调高雅健康、环境整洁有序;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由宿舍成员负责,宿舍长组织宿舍成员制定值日表,每天轮流负责打扫宿舍内公共卫生,个人内务由本人做好;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标准完成;

(五)学生宿舍公共区域卫生由保洁员负责做好,做到走廊、楼梯无痰迹、无杂物、无垃圾、无积水;公共卫生间、洗衣机房干净、无积水;门、窗干净明亮;

(六)在学生宿舍内住宿的学生,如患有传染性疾病必须及时向所属教学单位、学校宿舍管理科和医务室报告,主动配合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并按宿舍管理科安排隔离住宿;如果病情严重的,须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痊愈后向学校出具三甲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重新入住学生宿舍;

(七)国家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时,学校将严格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学生在宿舍内必须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使用电子设备及网络信息管理要求

(一)学生在宿舍内存放、使用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贵重电子设备必须到楼栋宿舍管理办公室登记,方可带入学生宿舍;离校退宿需到楼栋宿舍管理办公室注销电子设备登记记录

(二)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

(三)学校不提倡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玩游戏、观看视频以及从事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在使用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时,不得妨碍和影响其他学生

(四)禁止使用计算机下载、浏览、传播涉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反动等类型的电子游戏、视频、刊物、软件、网站及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五)禁止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禁止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

(六)电子设备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设备,如借予他人使用,出现违纪行为者,设备拥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公共空间和公用设施管理

(一)学生宿舍楼内的公共活动室由宿舍管理科管理和分配;活动室除了留作学校统一使用的以外,其他全部分配到各教学单位作为自习室、党团活动室、会议室管理和使用,各教学单位须制定公共活动室管理和使用办法,安排学生轮流值班,切实发挥学生宿舍活动室凝聚学生、组织学生的作用;

(二)学生宿舍楼内配备有自助洗衣机房,学生自己支付洗衣费用即可使用;自助洗衣机由供给商家负责管理和维护,学生应该爱护使用,禁止故意损坏洗衣机;如果发现洗衣机损坏或发生故障,要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三)学生宿舍楼内配备有公用吹风机,提供给学生免费使用,学生应该爱护使用,禁止故意破坏吹风机及其周边设施;爱护宿舍楼栋进出口门铃,不得随意破坏;

(四)学生宿舍楼道上栽种的绿色植物用于美化学生宿舍环境,禁止做出破坏花盆、采摘叶子、乱投杂物等不良行为;

(五)学生宿舍楼道上安装的宣传画框分配给各教学单位开展宿舍文化建设,禁止发生破坏画框、取走图画等不良行为;

(六)禁止将衣物挂在网线桥架上晾晒,否则由宿舍管理员做没收处理。


第五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到校外住宿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18周岁,但确实需要到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由其监护人陪同住宿;

(二)学生因残疾或者患有身体、心理方面疾病,必须由家属护理照顾的;

(三)学生患有不适宜在宿舍内和其他同学集体住宿的身体、心理等方面疾病的;

(四)学生申请到校外住宿必须出具三甲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到校外住宿的程序

(一)由申请学生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经家长签字同意,报班主任、辅导员和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备案。班主任在审核前,必须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确认学生家长已经掌握并同意学生校外住宿申请;

(二)学生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后,学生所属教学单位代表学校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签订《云南艺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协议书》,协议书一式3份,学生本人保存一份,教学单位留存一份,交宿舍管理科备案一份,学生方可外住;

(三)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后,在一周内办理学生宿舍退宿手续,经宿舍管理科核实后,学校退还当学年剩余住宿费;外住学生未缴纳当年住宿费的,必须在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外住申请后,持申请表到学校计财处缴纳已经产生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由本人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负责;要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如有违反,则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视学生情况要求学生返回学生宿舍住宿。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外住期限到期后,需重新办理学生宿舍入住手续后方可返回学生宿舍住宿。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批准学生到校外住宿的,学校将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已办理学生宿舍住宿手续的学生私自到校外住宿,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住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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