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行为客观、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被学校予以如下处理或处分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
(一)在新生入学后,未通过入学资格复查,被取消学籍的;
(二)具有我校学籍,被处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具有我校学籍,被予以退学处理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担任;
(二)委员由党校办、纪监审处、教务处、校团委、保卫处、研究生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对学生申诉申请作出复查决定时,要通知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会;可以要求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学校法律代表参会。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
(一)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办公室提交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2.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3.决定相关人员的回避;
4. 在相关议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者不能达到规定票数时,作出最终决定。
(二)申诉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代行上述职权。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中至少应有一人出席会议,否则会议不能召开;其他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经向委员会主任请示后,可以委托本部门人员代理,代理人员享有与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人或原处理机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申诉学生的亲属;
(二)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三)与申诉人或该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的人员。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对于回避事宜有争议的,召开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
第十条 表决方式
(一)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成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二)表决票只有赞同票和反对票两种,委员在投票时不得投弃权票;
(三)主任在赞同和反对的票数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最终决定权,代表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由本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寄挂号信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申请书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属教学单位、学号、年级班级、家庭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其他支撑材料
1.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2.明确的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
3.相关的证据资料;
4.本人的亲笔签名;
5.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申诉委员会主任。
(一)初步审查内容
1.确认是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诉申请;
2.申诉学生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3.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4.申诉书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5.申诉材料是否齐备。
(二)根据初步审查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办公室通知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全或更正,超过期限未予补全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
2.学生的申诉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办公室向委员会主任提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待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向申诉人及其所属教学单位印发不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申诉人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与期限;
3.学生的申诉符合规定的,办公室应当向委员会主任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待其作出受理决定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及其所属教学单位。
第十五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复查申诉人被处理或处分的情况,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提交复查结果,作为委员会研究申诉申请并做出结论的依据。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原处理部门暂缓执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和退学、取消学籍的处理决定暂停执行外,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
第十八条 复查方式
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以下2种方式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原处理机构人员、涉及该处理事件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或者提交进一步的证据材料;
(二)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原处理部门超越职权、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或者上位法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责令原处理部门给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原处理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本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五)如需要变更或重新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经委员会讨论研究得出复查结论后,应及时制作复查决定书,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教学单位、年级、专业、班级等;
(二)申诉人的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四)委员会作出的复查结论;
(五)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时,申诉人继续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的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的送达
(一)复查决定书的送达须一式二份,由学生所属教学单位负责将其中一份及时送达学生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另一份签字存档。复查决定书送达时,至少需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见证。
(二)复查决定书送达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执行:
1.直接送达
由工作人员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理或处分学生,由学生本人签收;在学生无法联系或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情况下,可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即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
在送达复查决定书时,学生本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工作人员可将复查决定书留放在学生本人住所,同时在另一份复查决定书上记录拒收情况,并签字按手印,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
在学生已经离开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复查决定书邮寄给受送达人,同时将挂号信回执粘贴在另一份复查决定书上存档,同时记录邮寄情况,并签字按手印,即视为送达。
4.公告送达
学校采取上述3种方式均无法送复查决定书时,可将复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在校园网等官方新闻媒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过程由送达工作人员在一份复查决定书记录送达过程、起止时间,并签字按手印,连同另一份复查决定书一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终结后,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云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自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云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2012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