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学生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关怀,切实保证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在校安心学习并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生困难补助,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现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是学校事业收入中按4%比例提取的专项助困经费。
第三条 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补助。
第四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仅用于资助突遭不幸或遇到自然灾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其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和突发性困难。由有需要的学生申请,审批通过后进行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助包括以下几类:
(一)中秋、国庆临时生活补助:用于补助学生中秋、国庆过节费用,按照每生每年50元的标准,于中秋节前发放;
(二)寒假补助:用于补助该学年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学生回家过春节的经济费用,每生每年300元,寒假前发放。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科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审核符合发放学生名单后,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三)家访慰问金: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慰问,发放前应通过家访核实其实际困难程度是否与认定的困难等级相匹配。核实无误后,按照以下标准发放:特殊困难学生,每生2000元;困难学生,每生15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生1000元。若家访核实发现实际困难情况与认定结果存在出入,应由家访工作小组集体讨论是否给予补助及具体金额,并将讨论结果报学生处审议,后续按审议意见执行发放。
(四)临时困难补助:为解决学生因突发事件引起的经济困难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补助,如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别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临时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申请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因突发性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程度加剧,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书、灾害损失证明等),经所属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认定后,纳入临时困难补助范围。
(二)未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因突发性事件(如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家庭变故等)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是否属于临时困难学生;
3.认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临时困难补助资助范围;
4.如学生后续仍存在长期经济困难,学院应及时指导其补充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材料,按规定程序建档并纳入学校资助体系。
(三)认定监督与管理:
各学院应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确保认定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思想品德优良;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生活俭朴;
(四)申请学年未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未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者单亲,无经济来源,基本生活困难;
(二)家庭成员(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负担重,难以维持生计;
(三)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死亡;
(四)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五)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条 资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为1000—4000元;
(一)学生本人患病或意外受伤,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过高,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补助1000—4000元;
(二)学生家庭遇到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补助2000—3000元;
(三)学生经济来源的主要承担人突患重病,或因突发事故造成残疾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等,严重影响到学生正常生活,可申请补助4000元。
(四)特殊情况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需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交给班主任初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核实申请人的生活和收入情况,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申请材料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补助材料(补助材料包含申请表、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等)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
(四)学生资助管理科核查申报材料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处务会审核,审核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放临时困难补助金。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和使用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4000元,每名学生在校期间获得补助次数不超过每学年2次;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教育引导机制
(一)各二级学院应在发放补助后一个月内,对受助学生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补助使用情况;
(二)辅导员应定期与受助学生谈心谈话,加强感恩教育、诚信教育和励志教育;
(三)鼓励受助学生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参与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
(四)建立受助学生成长档案,记录其学习生活表现。
第十四条 持续性资助与关心关爱机制
(一)对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经济来源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需要持续治疗,或因家庭经济来源亲属丧失劳动力(或去世)导致长期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在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基础上,建立持续性资助与关心关爱机制。
(二)持续性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每学期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再次给予适当额度的临时困难补助;
2.优先推荐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3.在各类助学金评定中予以适当倾斜;
4.协调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提供心理支持服务。
(三)各二级学院应建立该类学生动态关怀档案,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定期联系学生,了解其学习、生活及家庭经济变动情况,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与引导。
(四)学生资助管理科每年对受助学生进行复核,确保持续资助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 年11月18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2018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