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补助)学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原因辍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学费减免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减免学费的条件:
(一)已在我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且属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勤奋学习、品学兼优、遵纪守法;
(三)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吸烟饮酒赌博;
(四)无任何形式补考、重修、缓考、缺考科目;
(五)个人综合素质成长增值评价成绩为合格以上;
(六)新生入校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减免学费;
第五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
(一)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孤儿、因公殉职人员子女,可酌情减免全额或部分学费;
(二)边远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父母及主要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或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遭遇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等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者,可酌情减免部分学费。减免标准分别为减免学费7000元、减免学费5000元、减免学费3000元三个等级;
(三)根据《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方面给予优抚和照顾的通知》要求,对获省(部)、州(市)、县(市、区)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或其子女,给予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并享受助学金;
(四)已享受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不再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五)减免学费的学生,学校还将在勤工助学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最大限度地缓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者,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减免。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初审
1.本人申报:学生本人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
2.材料审核:辅导员通过谈心谈话、调查访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综合分析学生的学习、生活、工作、勤工助学、日常消费等行为,以及家庭经济收入、财产、债务以及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状况等情况,提出学费减免建议名单报学生管理科初审,学生管理科将通过初审的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二级学院审核。
3.提出推荐名单: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审议学生管理科提交的建议名单;
4.结果公示:通过党政联席会审议的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除公示必要信息外,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学生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质疑,各二级学院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对推荐名单进行确认或调整;
5.材料提交: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处提交申请表、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等材料。
(二)复审
学生资助管理科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申请减免学费学生的经济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的名单报学生处处务会审议,学生处将审议通过后的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学生名单及原始证明材料送学校纪检监察处备案,并于学期结束前,将名单通知学校财务处,办理正式减免学费手续。
(三)申请时间
每学年集中在11月办理一次,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年10月底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过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减免管理
(一)受理申请后,在审查过程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补助):
1.制造虚假证明材料获取资助者和其他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者;
2.违反校纪校规且受到任何形式的处分者;
3.有使用高消费品(除专业必备的器材外,如电脑、照相机、乐器等)、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和高消费场所、日常生活中挥霍浪费行为者;
4.学年度有补考、重修、缓考(因公参加校级以上活动缓考除外)、缺考科目;
5.经常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或社会实践者;
6.本科生综合素质成长增值评价成绩、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合格者;
7.无故旷课者。
(二)学生在减免学费后发生以上情况的,取消其减免资格,责令其交还减免的费用,补交学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借故不交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8日起执行。原《云南艺术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补助)学费实施办法(2018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