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24年10月发布的《关于服兵役资助数据录入的进一步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国家教育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及受助年限
第五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服兵役学费资助新标准(本专科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5000元)从2024-2025学年开始实施,判断新旧标准的时间节点为2024年9月1日,近年具体判断方式见下表。
应征入伍服兵役补偿和直招军士补偿代偿
以“入伍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 | 2022年1月24日前 | 2022年1月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 | 2023年9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8月31日 | 2024年9月1日(含当日)后 |
申请补偿代偿标准上限(本专科生/研究生) | 每人每年8000元/12000元 | 每人每年12000元/16000元(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 | 每人每年16000元/20000元(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 | 每人每年20000元/25000元(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复学学费减免
学生申请学费减免“学费产生的学期” | 2022年1月24日前 | 2022年1月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 | 2023年9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8月31日 | 2024年9月1日(含当日)后 |
申请补偿代偿标准上限(本专科生/研究生) | 每人每年8000元/12000元 | 每人每年12000元/16000元 | 每人每年16000元/20000元 | 每人每年20000元/25000元) |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学费减免
学生申请学费减免“学费产生的学期” | 2023年9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8月31日 | 2024年9月1日(含当日)后 |
申请补偿代偿标准上限(本专科生) | 每人每年16000元 | 每人每年20000元 |
第六条 获得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学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处、财务处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所属二级学院负责此项工作教师处,由学院负责此项工作教师统一报送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五)学生处在收到学院报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如实填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2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