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军事训练管理,促进学生军事训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军事训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军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在本方法中指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组织开展的军事技能训练(简称“军训”)。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炼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凡是取得我校学籍,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本科学生,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
(二)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本科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三)研究生和已经接受军事训练的专升本学生不参加军事训练;
(四)被我校录取后,在入学当年下半年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不参加军训。
第五条 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3周,原则上在每年9月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军训的组织
(一)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武装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武装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宣传部、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和协调军训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校武装部专职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相关人员和各二级学院带队教师组成;
(三)成立军训团,组织开展日常训练。军训团团长由承训单位指派人员担任,政委由学校武装部专职副部长担任,军训团下设营、连等编制,安排其他承训教官和各二级学院带队教师根据军训营、连编排情况分别担任各军训营营长、连长和营教导员、连指导员。
第七条 军训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落实各二级学院参训学生名单,编排军训营、连队伍;
(二)全面掌握参训学生身心健康情况,对不适宜参加正常训练的学生,科学安排适宜的训练项目;
(三)确定各二级学院带队教师、医疗保障人员,组织开展训前业务培训,做好带队教师日常管理;
(四)组织做好军训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思想政治教育、违规违纪处理处分、评优评先等工作,协调处置军训期间突发事件;
(五)定期组织召开军训工作例会;
(六)组织做好军训的后勤保障、宣传等各方面工作。
第八条 军训团工作职责
(一)制定军训实施方案;
(二)合理分配承训教官,做好教官日常管理;
(三)组织军训日常训练和结业仪式;
(四)参加军训工作例会。
第九条 军训带队教师职责
(一)军训期间,集中在军训场内办公,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排查参训学生身心健康状况,建立参训学生身心健康档案,实时掌握参训思想动态,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开展参训学生日常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内务检查、违规违纪处分、评优评先、军训成绩录入等各项工作;
(四)参加军训工作例会;
(五)不得干预教官具体训练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军容风纪要求
(一)军事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必须按学校要求统一着军训服;
(二)仪式仪表做到不染头发,男生不留长发和胡须,男生头发前不过眉、后不过肩,女生不披头散发、不化浓妆、佩戴饰物(包括耳环、项链、手链、唇钉、鼻环等)和美甲,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卫生整洁;
(二)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军训场地内行走时必须按队列要求行进,做到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三)不得在军训场地内发生大声喧哗、嬉戏打闹、饮酒、打架、吸烟、打牌等现象;
(四)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扰乱他人休息;
(五)除低血糖等身体原因,向带队教师申请后可携带含糖食物进入军训场,不得将其他食物带入军训场;
(六)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军训场地内的公共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军训要求
(一)严格遵守军训纪律,军容风纪严明,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服从命令,尊重教官和老师,主动问好;
(二)勇敢顽强、吃苦耐劳、团结互助、谦虚礼让、维护集体荣誉,认真参加训练;
(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爱护和保管训练器材;
(四)严格落实军训安全管理要求,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五)军事训练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原则上不请事假外出;
(六)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各项竞赛活动,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七)学生家长、亲属不得进入训练场地探视参训学生;
(八)不得在训练过程中使用手机,不得将涉及军事训练、教官形象、集体生活、着军训服等内容的照片、视频内容上传至互联网平台;
(九)不携带贵重物品进入军训场地。
第十二条 内务管理要求
(一)组织教官指导参训学生做好内务整理,宿舍室内物品按照《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宿舍住宿管理办法》具体要求摆放整齐,不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违禁物品,内务检查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二)制定宿舍值日表,做到每天坚持打扫卫生和整理内务,确保宿舍环境干净、整洁;
(三)带队教师配合宿舍管理科开展学生宿舍内务检查,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第一次在连队内通报并限时整改,第二次在军训团内通报并限时整改,被通报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者,责任人军训成绩计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缓训
(一)确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当年军训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缓训手续;
(二)对于仪容仪表不合格的学生责令其在一天内整改,如在一天内未整改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的,则办理缓训手续,次年达标后补训;
(三)缓训申请流程: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带队教师和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报学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以缓训;
(四)申请缓训学生必须在毕业前完成军事训练课程,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免训
(一)因患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其他疾病的学生,可以持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免训,免训学生可根据情况回原籍地或在校学习,回原籍地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并按时返校上课;
(二)免训申请流程:学生提出申请,由校医务室出具初步意见,经所属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报学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以免训;
(三)免训学生军训成绩按合格计算。
第十五条 减轻训练强度
(一)有生理缺陷、残疾或疾病的学生坚持参加军训的,可以出具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经本人申请,军训团批准,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二)军训期间,学生因患病、体质发生病变,不适宜较大强度训练时,应主动向带队教师、连队教官、校医提出就医或减轻训练强度等请求,军训团根据学生实际,安排学生参加适宜的训练科目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
(三)减轻训练强度的同学可承担宣传员、物资管理员、后勤等辅助性岗位,并学习校纪校规、军事理论等。
第十六条 请假销假制度
(一)军训期间,参训学生确因事因病需请假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军训场地或者就医、休息,请假时间结束后要及时销假,恢复训练。
(二)因事要请假的学生,必须先向带队教师申请,填报请假条,经带队教师、军训连长和军训办公室逐级审批后,可以离开军训场地;
(三)因病请假的学生,必须先向带队教师申请,填报请假条,经带队教师、校医院、军训连长和军训办公室逐级审批后,可以按要求休息。因病外出治疗的,需要安排人员随同陪护或交给学生家长、亲属,治疗结束后及时返回学校;
(四)如果需要请假离开学校1天以上的,按学校请假工作流程执行,同时填写学生军训请假条报军训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开学校;
(五)军训学生请假到期后,必须及时将请假条存根交到军训办公室销假,否则按缺训计入考勤;
(六)军训期间请假时间累计达到训练时间1/3者,取消此次军事训练资格,在毕业前完成补训。
第十七条 军训违纪行为
军训期间,有下列违纪行为者,予以处理或处分:
(一)擅自离开训练地或离开学校者,视情节严重,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或军事理论课者,视情节严重,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恶意作假,逃脱军事训练者,视情节严重,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消极怠慢,不服从指挥和管理,在军训场地内发生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严重,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谩骂、威胁或暴力对抗教师和教官者,视情节严重,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造成恶性人身安全事故者,视情节严重,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无故迟到、早退者,发生第1次的,由军训团予以批评教育;发生2次及以上次数者,予以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请假逾期不归者,视情节严重,予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九)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性信息、有害社会公德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信息者,视情节严重,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发生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云南艺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分办法》对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章 军训成绩
第十八条 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完成后,将举行军训结业仪式,参训学生进行汇报表演,集中展示军训成果。
第十九条 军训成绩
(一)军训团根据学生参训情况鉴定军训成绩,军训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类,按教务处要求核算分数,作为军事技能训练课成绩;
(二)军训成绩核定标准
按照正态分布的要求评定学生军训成绩。
1.成绩优秀,占参训人数的15%,成绩计为90分~100分:评为优秀学员成绩核定为90分,被评为优秀学员且学生内务检查达到3次及以上者,以90分为起评分根据实际情况加分;
2.成绩良好,占参训人数的60%~70%,成绩计为80分~89分:未被评为优秀学员的,起评分为80分;
3.成绩合格,占参训人数的10%~20%,成绩计为70分~79分:经审批免训的学生成绩核定为60分,完成训练但未参加结业汇报成绩核定为70分,完成训练但只参加分列式或演练项目其中之一的成绩核定为79,减轻训练强度跟训的学生起评分为75分,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实际表现评定成绩。
4.成绩不合格,即成绩低于60分:旷训次数累计达到3天及以上的,宿舍内务不合格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
5.扣分标准:旷训一次扣5分,请假一次扣2分,宿舍内务不合格的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3分。
6.军训团和各二级学院根据参训考勤情况、宿舍内务检查结果、学生实际表现等在核定学生成绩时,逐一加分或扣分。
(三)军训期间表现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军训成绩可鉴定为优秀:
1.参训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军事训练热情高;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军事训练纪律;
3.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团结同学;
4.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讲究文明礼貌、尊重师长和教官;
5.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军事训练成绩突出;
6.军事训练期间全勤;
7.宿舍内务检查全部合格。
(四)在军训期间出现如下情况的,军训成绩鉴定为不合格;
1.在军训期间违纪违法受到学校处理、处分或司法机关处理的;
2.旷训次数累计达到3天及以上的;
3.内务检查3次及以上次数不合格的;
4.其他可以鉴定为军训成绩不合格的情况。
(五)被我校录取后,在入学当年下半年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不参加军训,退伍复学后军训成绩鉴定为优秀;
(六)军训结束后,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填写《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鉴定表》,鉴定表须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军训表彰
(一)军训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逐级推荐、民主评选,分别评选出军训优秀连队、优秀教官和优秀学员,优秀教官由承训单位按教官人数30%的比例评选推荐,优秀连队、优秀学员由军训教官和带队教师分别按照连队数量20%和参训学生人数15%的比例共同评选推荐;
(二)拟推荐表彰的优秀连队、优秀教官、优秀学员需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军训办公室会议审议,报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三)学校在军训结业典礼上对获得军训优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集中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补训
(一)未取得军训成绩的非应届学生需在毕业前参加实训,取得军训成绩。
(二)必须补训的学生包括;
1.未能正常参加应届学生军训取得军训成绩的往届学生;
2.因各种原因导致军训成绩不合格的;
3.缺席军训时间达1/3以上者,被取消军训资格的;
4.在入学当年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军训资格的。
(三)需要参加补训的学生,由二级学院组织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军训补训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学校武装部逐级审核批准后参加补训;
(四)补训申请手续于每学年开学第1周办理,各二级学院补训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国防教育科汇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2日起执行,由武装部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管理办法(修订)(2018版)》同时废止,如实际情况与本办法有异,按照国防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