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25-11-12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家征兵政策的调整,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精神,将国家和各级政府关于大学生征兵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征兵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以及当年被录取的新生。

第三条  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是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助力实现强军目标的重大举措;是围绕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大学生爱国精神、国家意识和时代担当,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兵工作的统筹和管理。按党管武装的原则,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武装部、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部长兼任,全面统筹大学生征兵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一)学生处、武装部:承担学校征兵日常工作,受领上级兵役机关和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征兵工作命令,组织召开年度征兵工作会议,部署征兵工作任务;负责征兵工作军地联系、各职能部处的整体协调工作;健全完善征兵工作机制,层层落实任务,加强督察,压实责任;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利用多种手段、多种方式开展征兵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动员与兵役登记、应征报名工作,协助呈贡区武装部安排应征学生体检、政审工作;做好我校定兵、送兵工作;做好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审核报送工作,退役复学学生国家助学金及学校相关优待政策资助金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政策解读和问题咨询。

(二)宣传部:充分利用学院官微、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校园网及校报等途径营造大学生应征入伍氛围,协助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动员宣讲及校内外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

(三)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负责新生、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管理、退役入学(复学)、专业调整、部分课程(公共体育、军训与军事理论)的免修管理。

(四)财务处: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入伍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退役复学学生预缴学费进行审核;做好当年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资金的筹备(当年财政预拨不足时须先行垫付)、管理与发放工作。

(五)团委:在校园文化活动、学生社团活动中大力宣传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协助做好在校生应征入伍动员工作和大学生参军入伍文艺演出工作。

(六)保卫处:负责校园征兵宣传场地保障及秩序维护;协助学校武装部做好应征入伍学生的政审工作;负责对户口迁移至学校的入伍学生户口的注销及退役复学学生的户口恢复工作。

(七)后勤管理中心:负责配合学校武装部对应征报名学生进行初检和病史调查,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并对学生在参检前的生活饮食提出合理化意见。

(八)各二级学院: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征兵政策宣讲活动,将大学生应征入伍各项政策宣传落实到位,保证在校生人人知晓;组织本院所有适龄青年参加网上兵役登记;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积极鼓励动员在校生应征入伍,尤其对就业困难专业的学生加强动员,做好重点预征对象精准动员;摸清各专业适龄男生底数,有效落实征兵任务;对应征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审核鉴定,出具制式的政审材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学生的复学、住宿、学费代偿(减免)、退役学生奖励工作,履行转专业相关程序工作,主动做好入伍学生的学业帮扶等全程关爱帮扶等工作。根据国家当前新的形势、新的导向、新的标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完成年度征集任务。

 

第三章  征集与入伍流程

第七条  征集对象

义务兵既征集在校普通本科大学生、研究生和应届毕业生,也征集已被学校录取但未报到的新生和往届毕业生;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具体以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为准。

第八条  征集条件

征集对象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年龄条件,按照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征集任务与分配

由学校根据当年的征兵命令,依据各二级学院在校适龄男性学生人数拟定任务计划,报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目标任务下达各二级学院。

第十条  兵役登记

有参军意向的学生在规定时间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兵役登记、报名,并下载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两表),一式两份交至各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汇总后报至学校武装部。

第十一条  确定预征对象

兵役登记后,各二级学院在学校武装部指导下组织大学生进行应征报名和现场确认,经过初检初审,确定预征对象,报学校武装部审定,并做好《预征对象通知书》发放和《预征对象登记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审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体格检查

学校武装部根据属地征兵办公室征兵体检的时间安排,按照不低于年度征集任务数5倍的比例择优选定上站体检对象,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

第十三条  政治考核

学校武装部根据属地征兵办公室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安排,牵头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承办体检合格预征对象的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预定兵员

各二级学院配合学校武装部组织入伍学生完成男性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预定兵员跟踪管理工作,防止预定兵员流失。

第十五条  后续工作

各二级学院配合学校武装部完成高校新生征集和入伍大学生各项手续办理、交接起运工作,积极做好入伍大学生跟踪教育、走访和服务工作,协助做好防退兵工作。

第十六条  入伍后手续。学生被批准入伍后,须到校办理学籍保留、退宿、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在生源所在地被批准入伍的学生,还须将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武装部,通过资助管理科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对应征入伍学生从多方面进行关心关怀,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予以优先考虑,并充分保证应征入伍学生的各项权益。

第十八条  学费减免补偿。学生应征入伍后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事宜,由学校武装部联合教务处、财务处,按《云南艺术学院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及相关上级文件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奖励

(一)从云南省内入伍的学生,学校奖励10000元;二次入伍的学生奖励15000元;

(二)给予假期期间返校参加征兵体检的学生每人发放500元的交通补助;

(三)退伍复学的学生在办理退伍复学手续后学校免去继续在校就读期间的住宿费。

第二十条  地方奖励

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优抚待遇,义务兵优待金、大学生参军入伍一次性经济奖励、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均由呈贡区、应征入伍地方负责发放。如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新的政策,则参照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优和入党

(一)在校学生或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在校内推优入党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退役学生复学后,在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优表彰,家庭经济困难的入伍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按期毕业的退役学生在部队荣获优秀士兵,直接评定云南艺术学院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并优先推荐参评云南省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报考研究生

(一)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三)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可以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文件执行。在校学生(含新生)退役复学后考上硕士研究生的,学校奖励2000元。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入伍学生办理休学程序

(一)当年被学校录取的本科新生已在原籍应征入伍的,学生可凭《入伍通知书》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时。

(二)入伍新生不能到学校办理的

1.需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受委托人身份证),凭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县级征兵办负责核验身份、协助填写申请表,并在新兵交接后5日内将申请表(加盖公章)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寄送学校招生部门;

3.学校收到材料后,需审核录取资格,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4.申请表经学校盖章后,一份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县级征兵办,由其转交学生或委托人保管,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时。

(三)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征入伍的,体检和政审双合格后需向所属二级学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至退役时。

(四)入伍时间超过2年并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学生应主动与学校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二十四条  退役学生办理复(入)学程序

(一)在校入伍学生办理复学程序。学生持退伍证原件到校武装部报到后,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申请复(入)学,并到所属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单位办理复学、住宿、户籍落户等手续。

(二)入伍新生办理入学程序。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退伍证”原件、《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复检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若存在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退回的情形,则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部队调整、改革,编制取消入伍学生提前退伍的,凭部队出具的相关文件和退伍证等回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学籍或入学资格,不予复(入)学:

(一)入伍时间一般为2年,退役后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入)学手续者,学校将不再保留其学籍(入学资格);入伍时间超过2年的,学生应主动与学校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同退役;

(二)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且被录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三)学生应征入伍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按入伍前所属年级阶段编入复学当年对应年级阶段新班级,年级课程、培养方案按新班级要求执行(入伍前成绩按学籍异动成绩认定处理)。复学后转入新专业学习的,课程要求按学校正常转专业相关政策执行,原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申请

在校学生或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回原专业继续学习(原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相近专业学习),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基本原则。有利于学生发展,尊重学生意愿,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在转入专业办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既能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又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1.限于我校高考录取后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新生和在校应征入伍的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并且为参加国家应征入伍并在部队正常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2.退役后学生申请复学转专业的,不受专业年级条件限制;

3.退役复学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通过转入学院组织的专业考核,最后确定转专业情况;

4.退役复学转专业仅限一次申请机会。

(三)申请程序

1.退役复学学生,确定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应在复学一个月内由本人向学校教务处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将不再办理;

2.教务处汇总审查材料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结果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学校武装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免修课程。在校学生或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程及体育课程。其成绩按以下标准认定:入伍前已取得的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录;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军事技能训练与军事理论课程成绩计为90分,体育课程成绩计为85分。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  上级对学校党管武装工作考评,学校对学院征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征兵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每年高校党管武装工作考评和各级领导、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院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奖,用于奖励工作扎实、成绩突出、大学生征兵任务完成的学院。当年入伍数超过任务数50%以上评为先进单位,完成入伍任务的评为达标单位,对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学院及相关人员,不得评为学校年终考核先进单位”“优秀个人等。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负起征兵工作的主体责任,如未完成学校下达的征兵任务,二级学院党委书记要在全校征兵工作会议上作反思性发言。

 

第七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经费保障。学校按年度落实征兵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征兵宣传、高校征兵工作站建设、应征学生初检初审等方面。从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保障学校国防教育、征兵工作和学生军训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四条  人员保障。严格按《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武装工作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和党管武装工作考核要求落实武装部编制,部长1人、专职副部长1人、专武干事配备1~3人,做到人员配备到位。

第三十五条  场所保障。按照党管武装工作考核要求规范建设武装部基础设施,规范建设三室一库,即办公室、资料室、军事理论教研室和器材库;学校为征兵工作站提供必需的办公室、会议、活动、保管室、休息场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以上政策如有变动,将按照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1112日起实施,由武装部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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