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证、校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我校进修的学生可以申请使用学生证、校徽。
第三条 初次办理
(一)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通过入学资格审查的学生,学校给予注册学籍,发放学生证和校徽;
(二)各二级学院组织新生填写学生证信息、粘贴照片,学生证在加盖学校钢印和学生处公章后生效使用。
第四条 补办
(一)学生证、校徽遗失、损坏,或学生家庭住址迁到异地的,可以补办;
(二)补办学生证、校徽的,需到“一站式”学生社区服务驿站申请,经学生处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
第五条 管理使用
(一)学生证、校徽是证明学生具备我校身份的有效证件和重要标志,要妥善保管和爱护,根据学校要求携带学生证或佩戴校徽;
(二)每学期开学时,须持学生证到各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
(三)学生证上填写的信息不得涂改,否则学生证无效;
(四)学生证、校徽仅用于证明学生在校身份,不得挪作他用、随意损坏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果因上述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如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五)学生证用于粘贴火车票优惠卡。
第六条 在使用学生证、校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发生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恶意损坏学生证、校徽的;
(二)不按学校规定佩戴校徽的;
(三)在使用学生证、校徽过程中,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或有损学校形象和荣誉行为的。
第七条 注销
(一)学生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不再具备云南艺术学院学籍的,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在学生证上加盖注销章,学生证可由本人留存;
(二)学生证遗失的,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向所属二级学院作出不再使用学生证的承诺。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4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证、校徽使用和管理办法(2018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