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到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23年毕业就业学生(2017—2022年毕业符合条件的就业学生可以补申请)。
二、初审工作依据
各学院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见附件1)有关要求,认真组织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三、申请流程
(一)学生本人按照文件要求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毕业前所在学院、学校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每年3月底学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省教育厅;
(四)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每年年底审核结果会在云南省教育厅网站上进行公示,请申请人注意查看;
(五)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采取一次性全额的方式代偿。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审核依据、审核程序、审核结果;
(二)《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见附件2);
(三)申请代偿学生材料,包括《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见附件3)、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服务的就业协议、毕业证复印件以及《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见附件4)。相关材料要求填写准确、完整且不得涂改,附件表格不能随意修改调整。
五、其他事项
(一)各学院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引导和鼓励作用,及时通知相关毕业生按要求报送材料,并做好初审有关工作。
(二)请各学院初审完毕后,于2024年3月1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初审情况报告、初审汇总表(电子版发送到1033210280@qq.com邮箱)、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报送至综合楼205办公室。
附件: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
2.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3. 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