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附属艺术学校: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23〕78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学生资助政策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云教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和《云南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精准性,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求学,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现将2024年春季学期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档案调整及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2024年春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专科生、研究生)认定档案调整
(一)本次需调整对象
1.补充认定:2023年10月后复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2023年秋季学期未认定的学生。
2.调整困难等次:2023年秋季学期已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需要调整困难档次的学生。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二)认定档案调整要求
档案调整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进行告知、申请、民主评议、审核、认定、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认定原则、工作程序、资料及归档要求请参照《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建档工作的通知》执行。
各学院应根据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内更新的重点保障人群信息与2023年秋季学期认定数据进行比对整理的《2024年春季学期重点关注是否需要建档、调档学生名单》(附件1),逐一核查名单内学生是否需要建档或调档;排查寒假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否需要建档或调档;关注复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需要建档或调档。
(三)认定档案调整材料报送要求
各学院完成认定调档工作后,形成工作报告(模板见附件2)并填写《2024学年春季学期新增、调档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表》(附件3)将纸质版于3月20日前报资助管理科。
二、开展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学籍异动及受助资格核查
(一)核查要求
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
按照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受助学生在受助期内发生学籍异动(主要指休学、退学)时应停发助学金。其他在2023年秋季学期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继续于2024年春季学期享受相应的助学金。
2.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受助资格
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相关要求,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如有2024年春季学期复学的退役士兵学生,需提交退役士兵助学金申请表及退役证复印件,作为助学金申请材料,其他在2023年秋季学期获得助学金的退役士兵,如无休学、二次入伍离校等情况,继续于2024年春季学期享受助学金。
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
按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及办理休学手续不在校的不发放助学金,其他学生均应发放助学金。
4.用学校助困经费补足差额保障其按一等助学金标准享受助学金的本专科生2024年春季学期受助资格
在2023年秋季学期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完成后,经核查,发现部分学生符合应保障其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资格的条件。为确保这些学生的权益,学校在2023年秋季学期已使用助困经费按照一等助学金的标准为其补发了差额。目前,对于这部分学生在2024年春季学期是否符合继续按一等助学金标准享受助学金资格的情况,以及2024年春季学期系统中新增的应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受助资格,尚需进一步核实。请各学院根据《2024年春季学期是否符合补发助学金条件学生核对名单》(附件4)中的核查要点,对涉及的学生在2024年春季学期是否仍符合补发助学金条件进行核查和填报。
(二)核查结果报送要求
为确保2024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顺利发放,请各学院完成本专科生、本专科生(退役士兵)、研究生等三类学生国家助学金以及使用学校助困经费保障其按一等助学金标准享受助学金的本专科生在2024年春季学期受助资格核查工作。核查中发现的在2024年春季学期不符合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的学生需填报《2024年春季学期不符合国家助学金受助条件学生核查统计表》(附件5)。
请在3月15日前将《2024年春季学期是否符合补发助学金条件学生核对名单》和《2024年春季学期不符合国家助学金受助条件学生核查统计表》纸质版于报资助管理科。
三、做好春季国家助学金上卡信息统计工作
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的要求,学生助学金需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因此,本学期国家助学金将分5个月(即3月—7月),于每月下旬发放。本专科生国家一等助学金每月发放380元,二等助学金每月发放280元;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每月发放330元;研究生助学金每月发放600元。
请各学院自2023年3月起每月15日前报送纸质版该月国家助学金学生受助学生核查情况报告(附件6)及受助学生上卡信息(附件7)。自4月起,如上卡信息与上一月无变动,按时报送核查报告,可不报送上卡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院要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建设,成立领导工作组,明确工作责任,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流程,不断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精准性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精准性。
(二)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各学院要进一步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个人不良诚信记录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做好数据管理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学院要加强数据动态管理,实施随机抽选不少于5%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将最终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