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定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道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文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优异者优先考虑;
2.申报学生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3.同等条件下,有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省级核心刊物及正式刊物的优先评选。(核心期刊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署当年公布的《核心期刊目录》中所列出的学术期刊和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等学术刊物;国家级核心刊物含“人大复印资料”和“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科研成果;正式刊物是指有国内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两类俱全的刊物);
4.有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的优先评选;
5.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研究生有个人创作作品在省级以上展演、演出、出版的优先评选。
第五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相关参评资格:
(一)在评奖学年度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者不得参评;
(二)在评奖学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不得参评;
(三)在评奖学年度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得参评;
(四)在评奖学年度有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评;
(五)在评奖学年度经常旷课者不得参评;
(六)在评奖学年度经常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不得参评;
出现以上违纪行为或在本规定中未曾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得参评。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名额分配
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名额按参评人数进行分配。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直接评审,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三者不可兼得。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校级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员由学生处、纪检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负责人担任。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行政复议。
第八条 院级评审组织
各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院长或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辅导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学生代表等5~7人组成,负责本院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
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云南省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等材料,并向学生所在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学院初评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各二级学院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云南省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和汇总表初审推荐名单按评审时间要求上报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总责。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上报的评审结果及材料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级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或教学单位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报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按程序评选;研究生凡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按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8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201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