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发放助学金,每月月底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荣誉;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注册有效并按时交纳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不发或停发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学生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助学金,若月末25日后报到的,次月开始计发;
(二)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停发助学金。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无故不注册者停发助学金。研究生因不注册等原因自动退学者,停发助学金;
(三)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审核并负总责。各二级学院每月15日报送本单位符合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学生核查情况报告。
第八条 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二级学院报学生处,由学生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8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1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