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就业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国家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我校勤工助学目的:适当聘用有一定特长、愿意接受实践锻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增设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教育改革中课堂教学向外扩展延伸的具体体现,其实际就是让大学生正视困难,建立自信,回报社会的一个起步。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内各部门或校外单位劳动获取酬劳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学校学工委各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辅导员及学生处相关人员组成。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决策性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办),勤工办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勤工办主任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思想引领。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监督和组织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接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酬金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负责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岗前培训与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表彰与教育。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监督与管理。对各用人部门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用工部门主要职责
(一)价值引领。注重用人与育人相结合,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和踏实进取奋斗的精神,提升学生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专业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
(二)申报用工计划。各用工部门应于每年11月结合本年度勤工助学用工情况和部门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按照“按需设置,效率优先”的原则测算本部门下一年度所需勤工助学总工时数(本部门勤工助学总工时数=本部门勤工助学所需人数×每月每人预计平均工作时长×预计工作月数),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需求申请表》,向勤工办申请设立下一年度所需勤工助学总工时数及部门勤工助学酬劳年度预算。勤工办根据各部门申报的情况核定后,报学校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原则上部门在年度内使用的勤工助学酬劳应在年度预算中执行,如超预算,需提前向勤工办申请,勤工办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考勤管理。各用工部门督促勤工助学学生使用钉钉蓝牙打卡器完成到岗、离岗签到工作;每月要求学生认真核对钉钉蓝牙打卡器系统记录学生工作时长统计表,如勤工助学学生实际工作时长记录与钉钉系统记录不符时,由用工部门及时协助学生核查问题,如有需要,出具相关证明说明学生实际工作时长。核对无误后,如实填写部门《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或双休日可依假日时间往后顺延)交至勤工办。
(四)工作考核。各用工部门每月底对勤工助学学生当月的工作情况作出公正的评价。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为优秀等次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月在岗学生人数的10%。
(五)学生变更管理。各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保持一学期不变,因工作问题需要更换人员的,必须及时向勤工办提交“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人员更换申请”,经勤工办核实确认后,做出相应的人员更换。
(六)酬金申报。根据当月学生实际工作情况,计算学生酬金,每月5日前报送学生酬金上卡信息。
(七)安全责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学年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特殊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假期和周末等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学生干部、学生社团、学生文艺团体、体育团体、志愿服务等管理职责范围的工作不在设置范畴。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条件
(一)工作任务可以由学生承担
(二)岗位职责明确且相对固定。
(三)工作任务专业性不强或者专业性较强并要求与所学专业有一定的联系。
(四)劳动强度适中,在时间、精力上基本不影响学生学习。
(五)工作内容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
(六)用工单位要有相关人员指导和管理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
(一)固定岗位申报:每学期,各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处相关通知,结合部门实际情况测算本学期所需用工人数,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需求申请表》,并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方视为有效。
(二)临时岗位的申报:需要临时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须提前一周向学生处提出申请,以便及时满足临时用工需求。需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需求申请表》,并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方视为有效。
(三)假期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在假期需要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须在放假两周前向勤工办提交书面申请,具体程序按“临时岗位”申报处理;
(四)经批准,假期间需用工的部门,必须与勤工助学学生签订《安全协议书》,并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所有责任。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原则上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在学校有家庭经济困难建档者。
(二)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合格。
(五)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七)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第十六条 每名学生只允许在一个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录用程序:
(一)申请流程
1.需要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学生必须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提交各二级学院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勤工办审核;
2.申请学生须同时向勤工办提交《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证明复印件、上学期成绩单(大一新生第一学期不需要提供成绩单)。
(二)录用程序
1.各二级学院进行审查,初审通过后,将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及学生申请材料,报勤工办审核,作为勤工助学后备人员统一管理;
2.勤工办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并推荐至设岗部门,由设岗部门对学生进行面试和试用。勤工办对接设岗部门及申请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双向选择,申请勤工助学学生持申请表到设岗部门面试,设岗部门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学生个人意愿和条件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确定用工部门录用人选后,由用工部门填写《云南艺术学院 - 学年勤工助学拟录用学生信息汇总表》交勤工办备案和公示。如果后备人员不能满足岗位需求,则在全校内组织学生报名,经考核培训后上岗,按固定岗位申请、录用程序进行;
3.上岗学生须向用工部门提交课程表,并按各用工部门要求上岗。
(三)假期勤工助学岗位由勤工办在确定岗位后将信息向全校在岗学生公布,需要参加假期勤工助学的学生按固定岗位申请程序报名并参加统一考核。勤工办确定假期勤工助学名单后将通知学生上岗的相关要求及时间。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
(一)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应维护学校声誉,严格遵守工作协议,履行岗位职责,树立个人信誉。
(二)申请固定岗位的学生在公示期内若无意见反馈,公示结束后即正式录用,开始计算工作时长及酬劳。被录用的学生必须通过一个月的试用,经用工部门考核合格,报勤工办批准后,方可获得正式勤工助学岗位,并发放勤工助学工作证正式上岗。试用不合格者,可在第二学期再进行岗位申请,若两次岗位申请试用期都不合格,或一次岗位试用期不合格且工作态度不端正者,原则上取消其在校期间勤工助学资格。
(三)临时岗位及假期岗位采取用工部门“即日试用制”,不合格者取消此次工作资格。被取消3次临时岗位及假期岗位工作资格者,原则上取消其在校期间勤工助学资格。
(四)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学校公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期间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勤工办提交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五)校内勤工助学通过钉钉蓝牙打卡器记录工作时长。校内勤工助学实行挂牌上岗制度,勤工助学学生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佩戴工作证。
(六)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因个人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与用工部门发生矛盾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七)勤工办代表学校监督及协调校内各用工部门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检查学生工作情况。
(八)勤工办将学生的勤工助学的相关信息载入学生个人档案,作为参与就业与社会实践的依据。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岗位职责
(一)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安排,按质、按量完成交办的任务;
(二)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保守学校的工作秘密;
(三)未经用人部门许可,不得挪用公物或私自使用公家物品,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四)学生应注重仪容仪表,言谈举止;
(五)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因个人原因不按时通过钉钉蓝牙打卡造成工作时长统计不准确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向相关负责人老师请假(突发事件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七)因故不能继续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需提前一周向用工部门提交离岗申请书,用工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勤工办,同时与所在部门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否则扣发当月勤工助学酬金,此后不再接受其勤工助学申请。
(八)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可吸收优秀学生骨干参与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
(一)用工部门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以及遵纪守法和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情况等,考核的结果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安排岗位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的;
3.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遵守劳动纪律的;
4.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每学年出现补考重修者;
5.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
6.违反工作岗位纪律要求,擅自散布工作部门工作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管理
(一)校内勤工助学的酬金根据国家要求,按云南省昆明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5元/小时计发。
(二)各用工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表》报学校勤工办(节假日时间顺延),如延期,后果自负。勤工办按收回的考勤表,统计、核对学生考勤情况,以用工部门为单位计算学生酬金。
(三)酬金由学校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账户,学生应如实向勤工办提供正确的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及学号,若有误,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四)学校勤工办于每月25日左右(节假日时间顺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如遇特殊情况,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或各二级学院在未经勤工办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聘用或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其酬金由用工部门或各二级学院自行支付,不受本办法保护。
第五章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十三条 为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发挥勤工助学的资助与育人的双重功能,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实践载体,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强化管理与考核,助力学生成长成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进行评选,确保评选质量。
第二十五条 评定工作由勤工办统一组织。各用工部门成立评审小组,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初评和推荐工作;勤工办负责对各用工部门所报材料和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复评。
第二十六条 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本学年内没有受到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虚心学习,能服从勤工办和用人部门的工作安排;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不因为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学习,本年度考试科目全部及格及以上;
(四)评选年度全年在校内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在岗;
(五)在勤工助学岗位上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诚实守信,热爱劳动,较出色地完成用工部门交办的工作,在本部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其他同学起到积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六)严格遵守《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用工部门成立评优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和组织开展工作述职,并确定推荐名单。
(二)由用人部门按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人数的10%比例(按四舍五入计算)推选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不足10人的部门可酌情推荐1人;各部门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在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负责教师的组织下开展,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采用个人自荐和教师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先进个人”候选人,候选人需在部门范围内进行述职。
(四)由学生本人、用工部门教师、部门在岗学生、辅导员、勤工办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考评。学生对本学年内自己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表现进行自评,占考评分的10%;用工部门教师对先进个人候选人在岗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占考评分的40%;同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对先进个人候选人在日常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进行评价,占考评分的20%;先进个人候选人所在年级辅导员对其日常学习生活表现进行评价,占考评分的15%;学生处资助科对学生日常勤工助学工作记录规范情况进行评价,占考评分的15%。以百分制核算学生考评分数,总分低于80分的不得推荐为先进个人。
(五)候选人需认真如实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候选人评审表》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加盖成绩专用公章的评选学年的成绩单作为申请材料;
(六)用工部门初审候选人评选材料,无误后将先进个人评选材料及部门推荐先进个人汇总表交至学生资助管理科。学生资助管理科复审后,函询核实相关部门各部门推荐先进个人评选学年有无违纪情况,将复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校领导审批进行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奖励办法
(一)对勤工助学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载入学生本人档案,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加2分;
(二)凡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在安排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加强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开辟勤工助学渠道,积极收集、鉴别、储备及发布校外勤工助学信息。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办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要与学生的学业结合。
第三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办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人员招聘条件,经勤工办审核,上报学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推荐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未经勤工办同意,不得在校内以勤工助学名义私自招聘人员或粘贴广告。
第三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从勤工助学后备人员中推荐。
第三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由用人单位发放,标准须与学校协商确定,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12元/小时。
第七章 法律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学生双方的权利、义务,勤工办安排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与用工部门、勤工办三方签订《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保留一份。
第三十六条 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经学校授权由学生处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作协议及学生人身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8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1. 云南艺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需求申请表
2.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3.云南艺术学院 - 学年勤工助学拟录用学生信息汇总表
4.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
5.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