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南 (2018-10-25)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时间:2018-10-25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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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南
 
 
 
 
 
 
 
 
 
 
 
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二○一五年九月
 
 
 
一、云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3
二、云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程序....................................................................................................................................5
三、云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要求..........................................................7
四、云南省高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要求............................................................11
五、云南省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要求....................................................14
附录..............................................................................................................................18
1.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18
2.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19
3.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1
4.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22
5.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23
6.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24
7.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25
8.《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2号)...........................................................................................................30
9.《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1号).....................................................................................................34
10.《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云教贷〔201020号)...............................................................38
 
 
 
 
 
 
 
一、云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
 
2010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
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云教贷〔201020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成立省级评审领导小组,设立了评审委员会。
(一)省级组织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成立了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了评审委员会。
1.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奖学金评审意见。
2.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省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聘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各组设组
长一人,每组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三人,且人数为单数。
(二)校级组织机构
目前,我省绝大部分高校都制定了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
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成立了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了评审委员会。
1.评审领导小组
高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
负责人为成员。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奖学金评审意见。
2.评审委员会
校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同志、院()分管领导、辅
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奖学金评审意见。
各高校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合并
设立。
 
 
 
 
 
 
 
 
 
 
 
 
 
二、云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程序
 
(一)高校组织申请与初审
1.广泛宣传
各高校要大力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政策,组织院系召开奖学金申请工作动员会,保证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及时了解奖学金申请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
2.组织申请
各院系根据奖学金获奖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各院系在组织学生填报时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3.院系评审
院系在收齐奖学金申报材料后,成立院系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在院系范围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校奖学金评审机构。
4.学校审查
学校奖学金评审机构归集本校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按省级评审工作要求上报评审材料。
(二)省级组织评审
1.省级评审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在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截止日期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2)开展评审工作。预备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普通高等学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评审委员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各普通高等学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2)各普通高等学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初评和审核工作;
3)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3.评审小组发现各普通高等学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1)、第(2)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3)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1)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2)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3)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的。
三、云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要求
 
(一)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二)学习年限要求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审否决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的50%以内;
2.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3.申请学校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4.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5.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
(四)规范表格填报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
2)表格中本人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3学习成绩栏填写申请人近一学年学习成绩,必须全科及格,无补考、重修科目,并附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个人成绩表原件;
4)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申请人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较为突出。字数不少于150字,并手写签署申请人姓名;
5学校按照公示及审核情况详细填写学校审核意见并盖学校公章,学校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表格中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按具体要求签名。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
1)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金额数据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
2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栏由申请人填写不少于100字的申请理由,扼要介绍申请理由及个人综合情况,并手写签署申请人姓名;
3民主评议栏由评议小组详细填写陈述理由,并手写签字;
4认定决定栏填写院系认定结果,并由工作组长签字后盖院系公章,本栏目工作组长签字可盖个人签字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
5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栏填写审核结果,并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盖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公章,本栏目工作组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可盖个人签字章。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说明:
1)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金额数据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
2家庭成员情况栏需填写父母信息,如是单亲、孤残家庭请在家庭成员对应栏目中健康状况栏填写残疾、离异或已故;
3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栏。本栏只能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章,如民政部门无公章的可盖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公章;
4)《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以不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但需由学校资助管理机构签署原件已核后加盖学校资助管理机构部门公章。
(五)规范上报的评审材料
上报材料包括:
1.以学校正式文件报送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版与电子版),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
2.本校《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
3.本校所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
4.本校所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纸质版)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
5.本校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基本情况的简要介绍,每份简介材料字数控制在500字。
 
 
 
 
 
 
 
 
 
 
 
 
 
 
四、云南省高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要求
 
(一)奖励标准                                              
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全省每年奖励名额为100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学习年限要求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二)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评审否决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的10%以内;
2.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3.申请学校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四)规范表格填报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
2.表格中基本情况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3.“学习等情况栏填写近一学年学习成绩,并附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个人成绩表原件和与该生学习成绩排名有关的所有学生的成绩表;表格中学习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4.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不少于200字,并手写签署申请人姓名;
5.“年级(专业)推荐意见栏必须填写不少于100字的推荐意见;
6.“院系推荐意见栏必须填写不少于50字的推荐意见。同时各院系审核人在签署了意见和签名后,还必须盖院系公章;
7.“学校意见栏增加如下内容:“经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议研究同意,并在_____________范围内公示    天,无异议,现报请同意该同学获得201 —201 学年度省政府奖学金。”学校会议应当是有校级领导参加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议、校学生指导工作委员会会议等。会议形式可根据各校实际确定。学校按照公示及审核情况详细填写学校审核意见并盖学校公章,学校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8.表格中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按具体要求签名。
(五)规范上报的评审材料
上报材料包括:                             
1.以学校正式文件报送本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版与电子版),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
2.本校《学年度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
3.本校所有省政府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
4.本校所有省政府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基本情况的简要介绍(每名学生1份),每名学生简介材料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
 
 
 
 
 
 
 
 
 
 
 
 
五、云南省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要求
 
(一)奖励标准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省每年奖励名额为350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二)学习年限要求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二)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审否决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的50%以内;
2.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3.申请学校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4.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5.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
(四)规范表格填报
1.《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
2)表格中本人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3学习成绩栏填写申请人近一学年学习成绩,必须全科及格,无补考、重修科目,并附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个人成绩表原件;
4)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申请人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较为突出。字数不少于150字,并手写签署申请人姓名;
5学校按照公示及审核情况详细填写学校审核意见并盖学校公章,学校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表格中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按具体要求签名。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
1)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金额数据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
2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栏由申请人填写不少于100字的申请理由,扼要介绍申请理由及个人综合情况,并手写签署申请人姓名;
3民主评议栏由评议小组详细填写陈述理由,并手写签字;
4认定决定栏填写院系认定结果,并由工作组长签字后盖院系公章,本栏目工作组长签字可盖个人签字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
5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栏填写审核结果,并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盖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公章,本栏目工作组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可盖个人签字章。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说明:
1)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金额数据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
2家庭成员情况栏需填写父母信息,如是单亲、孤残家庭请在家庭成员对应栏目中健康状况栏填写残疾、离异或已故;
3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栏只能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章,如民政部门无公章的可盖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公章;
4)《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以不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但需由学校资助管理机构签署原件已核后加盖学校资助管理机构部门公章。
(五)规范上报的评审材料
上报材料包括:                             
1.以学校正式文件报送本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版与电子版),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
2.本校《学年度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
3.本校所有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
4.本校所有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纸质版)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
5.本校有典型意义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基本情况的简要介绍,每名学生简介材料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
 
 
 
 
 
 


附录1
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01   201   年学年度)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政治
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学校:           院系:         专业:         班级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户口
   A.城镇    B. 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
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填写并附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个人成绩表原件
申请理由:(不少于150字)
 
 
 
 
 
 
 
申请人签名:                         
学校审核意见:
经评审,并在            范围内公示      天,无异议。现报请同意该同学
获得201   201   年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
                  (公章)                               
 
 


附录2
201 —201 年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学校名称:      
 
(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学校名称
院系
专业
学号
性别
民族
入学年月
(注:此表供高校填写)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附录3
 
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01   201   年学年度)
学校:                  院系:            专业:              班级: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号
 
民族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该学年必修课程数     门,其中,优秀     门,良好    
成绩排名(专业或年级):              (名次/总人数)
所有与该生学习成绩排名有关的学生的成绩名单
主要奖项:
 
 
 
其中,院级奖励      项;   校级奖励      项;   省级以上奖励    
 (200)
 
 
 
 
 
 
 
 
 
 
 
                              申请人签名:
 
            
 
(专业)
 
 
100字)
 
 
 
 
 
       
 
 推荐人:               行政职务:
      
            
                                             
 
 
 
50字)
 
 
 
 
 
       
 推荐人:               行政职务:
(公 章)
 
      
                                                          
经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议研究同意,并在_____________范围内公示    天,无异议,现报请同意该同学获得                                                        201   201   年学年度省政府奖学金。
(公 章)
                                                              
                                              
 
 


附录4
201 —201 年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学校名称:      
 
(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学校名称
院系
专业
学号
性别
民族
入学年月
(注:此表供高校填写)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附录5
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01   201   年学年度)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政治
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学校:           院系:         专业:         班级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户口
   A.城镇    B. 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
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填写并附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个人成绩表原件
申请理由:(不少于150字)
 
 
 
 
 
 
 
申请人签名:                         
学校审核意见:
经评审,并在            范围内公示      天,无异议。现报请同意该同学
获得201   201   年学年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公章)                               
 
 


附录6
201  —201 年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
初审名单汇总表
学校名称:      
 
(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学校名称
院系
专业
学号
性别
民族
入学年月
(注:此表供高校填写)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附录7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 -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8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教〔2009〕242号)
 
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
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有关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校,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
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类学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综合平衡后确定。在分配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以民族、师范、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全省每年奖励名额为100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8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省政府
奖学金名额指标及预算下达各高校。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
第八条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由学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于10月31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级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各州(市)教育局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州(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15号)同时废止。
 
附录9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教〔2009〕241号)
 
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有关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校,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
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高校学生总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以民族、师范、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省每年奖励名额为350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8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及预算下达各高校。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
第九条 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民族、师范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于10月31日前批复。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
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 -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0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0年起,我省将按照《评审办法》规定,组织评审机构开展相关评审工作(评审机构情况见附件2)。
省财政厅联系人:杨晟源
电 话:0871—3629585
省教育厅联系人:李亚琴
电 话:0871—5155013
 
附件:1.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2.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机构方案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聘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各组设组长一人,每组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三人,且人数为单数。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提出评审意见;
(二)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在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截止日期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预备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普通高等学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评审委员对各普通高等学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各普通高等学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 各普通高等学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评审小组发现各普通高等学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省教育厅向教育部上报云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向各普通高等学校批复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待教育部正式公布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后,省教育厅在新闻媒体上一并公布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待教育部公布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省教育厅批复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后, 各普通高等学校向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省级统一印制的省政府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于每年五·四青年节举办省政府奖学金颁奖大会,对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代表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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