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作者:时间:2018-09-02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奖(助)学金是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经费,是党和国家对高校学生关心关怀的具体体现。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弹性学制内的学生(即在标准学制内未修满学分并且需延长学制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在此期间不参与本办法提及的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二章 奖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奖助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云南艺术学院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优秀并名列前茅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云南艺术学院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良好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云南艺术学院助学金、云南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步鼓励助学金、云南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济助学金、社会设立的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在学校建有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综合素质测评达标合格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各项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云南艺术学院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学校形象和荣誉;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4.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标,无任何形式的补考、重修、缓考、缺考科目;

6.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云南艺术学院奖学金的评选,从各二级学院各年级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5%,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按照名次从高到低原则依次评选出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云南艺术学院奖学金,并推荐至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审核,学校统一评审。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云南艺术学院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学校形象和荣誉;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4.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标,无任何形式的补考、重修、缓考(有效成绩单上有成绩的除外)、缺考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学校建立有家庭经济困难档案;

6.申请人父母双方非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

7.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云南艺术学院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从各二级学院各年级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30%,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前10%按照名次从高到低原则依次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云南艺术学院励志奖学金,并推荐至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审核,学校统一评审。

(三)国家助学金、云南艺术学院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荣誉;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标,无任何形式的补考、重修、缓考(有效成绩单上有成绩的除外)、缺考科目;

5.严格从综合测评成绩合格的学生中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评选;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学校建立有家庭经济困难档案;

7.云南艺术学院助学金在完成国家助学金的评审项目后方可评选。

第六条 评选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各类奖(助)学金:

1.无故不参加校级以上必须履行的学校活动和社会实践的;

2.报到注册无故迟到的;

3.受到警告及以上级别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4故意、恶意拖欠学费或其他费用者;

5.休学、保留学籍、跟班试读的;

6.学年度内,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品德基础素质不合格者,均不得申报各类奖(助)学金;

7有不诚信行为者。

第七条 停止享受奖(助)学金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凡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在评奖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享受奖(助)学金:

1.被判徒刑、劳动教养、管制、拘役、行政拘留的;

2.受到学校处分的;

3.休学、退学、外出借读的;

4.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

  5.在学习生活中有奢侈浪费行为的。

(二)处理方式

1.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云南艺术学院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云南艺术学院励志奖学金及云南艺术学院助学金的须退回全部奖励金额;

2.获国家助学金的从出现上述情况起停发助学金;

3.退回的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责成相关二级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从本二级学院学生中重新补充评定或收回学校。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以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数为标准,将本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各二级学院。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一等为每人每学年3500元、二等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四)省政府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五)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4000元;

(六)云南艺术学院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4000元;

(七)云南艺术学院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

(八)云南艺术学院一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十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辅导员及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每年9—10月份进行。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对照申请条件,选择填写纸质《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云南艺术学院奖学金申请表》《云南艺术学院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云南艺术学院助学金申请表》,最后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申请;

(二)各二级学院初评,经公示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提交拟获奖学生名单及相关推荐材料;

(三)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复查无异议后,再次向全校师生公示复审后拟获奖学生名单;

(四)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再次审核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教育厅、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

资助分类

资助标准

申请条件

备 注

国 家

奖学金

8000/·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中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名列前茅的学生

申请学生为本专科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云艺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云艺励志奖学金,但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云艺助学金。

国家励志

奖学金

5000/·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中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家庭经济困难,综合素质测评良好的学生

申请学生为本专科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云艺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云艺奖学金,但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云艺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

按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奖励标准和名额具体实施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中家庭经济困难,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合格的学生

申请学生为本专科在校学生。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云艺助学金,但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云艺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云艺励志奖学金其中之一。

省政府

奖学金

6000/·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中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名列前茅的学生

申请学生为本专科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申请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云艺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云艺励志奖学金,但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云艺助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4000/·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中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良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申请学生为普通本专科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申请并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云艺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云艺奖学金,但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云艺助学金。

云艺奖学金

4000/·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中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名列前茅的学生

申请学生为普通本专科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申请并获得省云艺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云艺励志奖学金,但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云艺助学金。

云艺励志

奖学金

3000/·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中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良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申请学生为普通本专科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申请并获得省云艺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云艺奖学金,但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云艺助学金。

云艺助学金

一等2000/·

二等1000/·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家庭经济困难,综合素质测评合格的学生

申请学生为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申请并获得云艺助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云艺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云艺励志奖学金其中之一。

第十四条 评审结束接到上级批复后,统一将各项奖(助)学金发放给获奖助学生,其中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和春季学期2次发放。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的使用发放应遵循优先满足学生基本生活费用开支的原则。有欠交、缓交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保证基本生活费用开支的前提下,偿还欠交、缓交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在进行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广大学生监督,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在评选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学生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一经举报查实,学校将追回所有款项,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奖励所追回金额的20%,违反法律法规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云南艺术学院    滇ICP备05001258号